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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拉大旗要有正当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10:46  北京商报

  案件六  “拉大旗”要有正当理由

  原告:戏逍堂(北京)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陈威、北京世纪光年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红色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情】

  被告陈威创作了话剧《满城全是金字塔》(以下简称《满》剧),原告通过约定取得了《满》剧的全国组织话剧演出专有使用权、名称权等相关权利,并组织了演出。后被告陈威创作的另一部话剧《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以下简称《疯》剧)由被告世纪光年公司租场地,被告红色江山公司组织演出,并在宣传中使用了“大鬼创作兵团《满城全是金字塔》第二部”的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组织《满》剧演出而获得的影响力已经形成了其拥有的经营利益,作为《满》剧的名称权人,其有权禁止他人不正当地借用《满》剧名称影响力的行为。被告红色江山公司在《疯》剧中使用的宣传语应理解为:大鬼创作兵团创作的话剧《满城全是金字塔》的第二部。且《疯》剧和《满》剧在剧情上无任何联系。因此,被告红色江山公司的宣传行为属于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企业在宣传中不应不正当借用他人的知名度和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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