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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赤霞珠干红”侵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10:46 北京商报
案件七 “赤霞珠干红”侵犯中粮商标权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长期以“中粮”为简称,1998年还将“中粮”注册为商标,并拥有“长城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被告生产的“赤霞珠干红1996”酒标上有长城图形,标注有“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字样。被告提交其与案外人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协议书》,证明其在产品上使用“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名称经过了许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葡萄酒产品上显著使用“长城图形”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在产品上同时使用“中粮”和“长城”字样,极易使相关公众与中粮公司产生联系,误认为“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粮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点评】 司法实践中,被告常常以从案外人取得授权进行抗辩。但是该合同抗辩并不能对抗侵权,侵权责任不能以合同来规避。本案中,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关于正当使用“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抗辩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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