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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戴尔商标权中美之争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10:46 北京商报
案件四 “戴尔”学校侵犯“戴尔”公司商标权 原告:(美国)戴尔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系美国公司,其企业名称为DELL INC。原告1992年取得“DELL”(英文)的电脑类商标,1999年取得“戴尔”(中文)的电脑类商标,2003年取得“DELL”(英文)教育培训类商标。被告于2000年将“戴尔”作为校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教育培训服务上使用“戴尔”字样,并在教育培训、函授网站、听课证上的商业标识中使用了“DELL”字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戴尔有限公司”是其中文译名,并非其企业名称,故“戴尔”并非戴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被告依法取得该校名称,依法享有名称权,且被告向相关行政机关申报时,戴尔注册商标尚未驰名,故被告使用“戴尔”字样是对于其校名中字号的使用,不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同时,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教育培训等商业标识中使用“DELL”字样,侵犯了原告的DELL教育类商标专用权。 【点评】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外国企业在中国正式成立前使用的外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有不同的中文译名,其不能以不确定的中文译名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就曾先后使用过“笛尔”、“德尔”等作为其中文译名。而被告依法以“戴尔”作为学校的字号,属于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并未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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