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洛真的很烦恼。

就在这部没有明星主演、起初并不被看好的《夏洛特烦恼》以黑马之势票房冲破十亿大关的时候,主创们还没来得及庆贺,就被一篇以爆发之势突破十万阅读量的名为《炸裂!<夏洛特烦恼>居然全片抄袭了<教父>导演的旧作!》的网络文章击垮。文章标题几乎每个词都有非同小可的杀伤力,抄袭消息不胫而走,靠口碑一路昂首挺进的作品猛然间被钉到了“耻辱柱”上。编剧兼导演闫非在微博上义正言辞发表声明说:“创作者本身是没有靠山的,创作的靠山是良心。”而文章作者文白也坚持立场称,“原创不仅仅是自称没看过相似的作品就行的,还要积极地规避掉前人已有的元素和桥段,否则原创的标签就要打折扣。”

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夏洛》片方决定启动法律维权。在身陷“抄袭门”的众多国产片中,真正走上法律程序的尚属罕见。《夏洛》的代理律师王军透露,目前他们正处在材料准备阶段,立案后会公布更多信息,新浪娱乐也会持续关注案情进展。

官司开始之前,新浪娱乐就通过王军律师的团队了解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电影相关内容,包括如何定义和判定剽窃,剽窃、抄袭和借鉴、模仿等的区别,创作者是否有法律义务主动规避类似前作等等,王军也是此前备受关注的琼瑶告于正抄袭案琼瑶方的代理律师。我们也试着通过对琼瑶案审理过程的回顾,从实务角度揣摩法院对电影抄袭的判断尺度——毕竟艺术创作无法进行细致量化,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不够完善,具体案例会成为今后抄袭纠纷的操作范本。

疑问一:如何定义抄袭?

细读《著作权法》,认定电影是否抄袭有如下方式

呵呵

  什么叫剽窃?剽窃就是“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保护的对象是有著作权的作品。目前司法界和学界已经达成共识,采取“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对作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区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什么意思呢?说白了就是思想、观点、概念、规律等等都是人类共同智慧,应不断继承和发扬下去,但在作品里可以用不同方式表达啊,独特的表达手段才算你有“独创性”的东西。各个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略有不同,但总体说来大同小异。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逐渐形成了“实质性相似+接触”的认定原则,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实质性相似好理解,接触指的是抄袭者曾研究过或有机会研究被抄袭者的作品,具体判定的时候要考虑前作是妇孺皆知的作品,还是一部冷门小众作品。

  具体说来,一般怎么认定一部作品存在剽窃行为呢?主要有这么几种方式,第一,原封不动地照抄了其他作品或者仅作小部分调整(这比较蠢一般人不会这么干);第二,引用他人作品超越了“适当篇幅”的界限;第三,虽然大部分内容都不一样,但窃取了人家的核心和精华部分,这在真实案例中可以被称作“实质相似”;第四,全篇都如同一张“剪报”,东拼西凑了大量作品,这种行为也很令人愤慨。

来看看我国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写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也就是说稍微借用一点别人的创作成果还是受法律允许的,只要别太过分。那么问题来了,引用多少算“适当”?第21条规定,“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一般认为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讲述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就好比你写论文,可以引用参考文献,但总体观点得是你自己的是不是?

  于正《宫锁连城》被指抄袭琼瑶《梅花烙》一案,琼瑶原本正打算将自己这部22年前的旧作加入新元素重新打造《梅花烙传奇》,结果她吃惊地发现故事被于正抄了去,《宫锁连城》已经在湖南台热播。她气愤地宣布将《梅花烙传奇》25集剧本全部作废,这被专业人士认为属于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电影是一门综合艺术,比单纯的文字或画面都要复杂太多。将《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套用到电影上,大致可以通过以下这些方法判断是否存在剽窃或抄袭:1,是否引用了其他作品最具独创性的画面、画面组合及表述方法;2,如果类型、情节相近,是否在前作的基础上有所创新;3,使用他人作品如音乐、美术且未标注出处。

  在剧本与完成的电影作品高度统一的情况下,可以将电影视作对文学作品——剧本的影像化呈现。那么,剧本中的主要内容也就成了评价电影独创内容的基础参照,包括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桥段及串联创编成的整体等。至于在判定抄袭的过程中如何量化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则须首先考量比对的维度,是人物关系、人物设置的比对,还是情节、桥段的比对,或者是剧情整体创编的比对,这些确实很难用数字进行精准量化,但并不影响比对的进行和结果的呈现,毕竟两部文学作品或电影作品之间存在90%的相似或60%的相似并不妨碍我们去判定相似的存在。

呵呵

如果抄袭成立,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最后一个问题是,如果已经认定剽窃成立,那么抄袭者应该接受怎样的惩罚呢?《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者,应根据情况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数额可以参考违法所得的收益。

  每名创作者都应该对抄袭相关的法律有所了解,因为即便你没抄袭,官司也可能主动找上你。抄袭纠纷也并非山寨大国专属,历史上连许多大师级导演都吃过官司。西部片大师塞尔桥-莱昂内《荒野大镖客》被判抄袭黑泽明的《用心棒》,赔了一大笔票房收入;詹姆斯-卡梅隆一年被告了三次,好几个编剧都咬定卡梅隆构思了15年的《阿凡达》剧本剽窃自他们,不厌其烦的卡梅隆同意赔钱并在片尾标注上了一个人的名字;《黑客帝国》被小编剧托马斯-艾尔索斯控诉抄袭了他的剧本《永生者》,法官仔细比对之后耐心地给出了评判:两者除了都有救世主以外,根本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呀。有时候知法懂法不是为了犯法,而是因为法律是身处业界的必要生存指南,也是创作者保护自己权益的一件武器。

疑问二:抄袭和致敬、模仿是一回事吗?

写剧本、拍镜头要不要主动“避嫌”?

呵呵

  有影迷会说,可是历史上靠“借鉴”起家的导演多了去了,大部分不照样混得风生水起嘛!

  在那个导演能边吃完一碗面边拍完一场戏的港片疯狂年代,香港观众对粤语片需求极大,对西片却不太感冒,于是大量外国电影被本土导演改头换面一番后上映,如冼杞然的《黑猫》公然照抄吕克-贝松的《尼基塔》,多年后贝松发现气到跳脚;韩国电影崛起之初,借鉴了大量香港和美国的类型电影,然后才逐渐摸索出本土化类型片套路;好莱坞虽是全球电影工业老大,却也一直从世界各地搜罗想法,以前模仿过欧洲亚洲,如今工业和版权体系成熟,翻拍的《午夜凶铃》《无间道》等票房都大获成功。周星驰、王晶等人的电影里,致敬、戏仿、借鉴桥段随处可见。

  至于中国大陆,今天并不是影史上中国人电影涉猎最广的年代,上世纪初中国人能看到大量法国电影,30年代美国输入中国的影片每年能达到300多部,所以尽管那时候没有电影学校和盗版资源,中国导演们还是有足够的模仿对象。第一代导演张石川拍的《滑稽大王游沪记》模仿卓别林喜剧,《歌女红牡丹》《虞美人》借鉴了好莱坞歌舞片,《红粉骷髅》学习西方侦探片,《盲孤女》借鉴《乱世孤雏》等等,花样一点不比今天少。新中国成立后西片变得罕见,直到第五代带领中国电影全面向商业转型,学习风潮又延续到了今天。

呵呵

致敬、模仿、灵感来源等皆不是法律词汇

  那么以上这些看似相近的抄袭、借鉴、学习、致敬、戏仿该如何区分?《第六感》《女巫布莱尔》等电影的创意各有一大堆后来者跟风模仿,许多好莱坞科幻片灵感都来自日本动漫,创意和灵感是可以随便借用的吗?经典动画片《狮子王》不就是动物版《哈姆雷特》, 已成经典的故事雏形算全人类的公共财富吗?

  王军律师称,致敬、模仿、灵感来源等都不是法律维度上的词汇或定义。剽窃和抄袭是一对一的挪用和照搬,致敬对原作品的援用则是为表达更进一步或更新一层的意思,而这部分新的表达才是创作的核心价值;模仿更大程度上强调行为、状态的效仿,追求的是故意再现,而抄袭往往是有伪装性的。灵感来源就更抽象和难以比照了,但灵感是没经过艺术加工的,一件作品的价值恰恰是艺术加工的部分,所以灵感不能构成独立作品,可以归入思想层面和公有领域。所以,只有剽窃或抄袭才是应追究法律责任的。

  我们不妨继续开开脑洞:假如像《夏洛》主创说的那样纯属巧合,或者世界上真有两个人的剧本构思几乎一模一样,后创作的人有义务在电影开拍前查询一下以往的同类作品,然后尽量规避雷同吗?

  王军律师的解答是,首先,如果两个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或作品未发生接触的情况下,分别创作出了高度相似甚至相同的作品,两人的作品均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后的作品是不会构成侵权的;其次,对于既有的创意进行正常的学习和借鉴是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只有超越了“借鉴创意”的“抄袭表达、非法改编”等行为,才会构成对在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第三,从电影行业实务上来看,我们认为对于类似题材甚至表达的更为细致的调研,实际上是电影产业发展的一个组成方面,作者或者制片公司通过对于既有的题材以及表达方式的调查,防止相似的表达让观众产生“审美疲劳”,并且让自己的作品保持足够的新鲜感,同时避免自己的作品遭到“侵权”的怀疑和质控,都是有意义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创作者在法律上有进行这种调查的义务。

  所以说,如果编剧或导演发现自己的创意已经被前人捷足先登,不必沮丧,只要确保法律层面上不构成抄袭就可以啦。

疑问三:以前是否有抄袭案例参考?

“于正抄袭案”九小时审理堪称著作权教科书

呵呵

  光学理论还不够,咱还得研究研究实战,毕竟实践才能出真知。国产电影虽然抄袭风波不断,但真正对薄公堂的少之又少,即将立案的《夏洛特烦恼》官司可视为一起标杆式案件,我们很期待看到举证和审理的细节公布,或许可以为以后的类似案例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不妨先回顾一下前段时间最受关注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吧,也就是琼瑶告于正《宫锁连城》抄袭那次。琼瑶一方经过很长时间的准备和努力,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使很多饱受困扰的作家和编剧都获得不少信心。当天法院审判过程持续了整整九个小时!可见判断抄袭是一件多么复杂的事情。后来被告提起上诉,该案件尚未终审宣判。

  那次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了以下几个方面: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可以将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故事的个性化创作表达等,都是不允许抄袭的。《宫锁连城》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确实与《梅花烙》相似,法院对原告提出的21个情节进行比较,判定其中18个受著作权保护的情节里有9个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另外整体排布和推演上也较为一致,仅有部分情节顺序不同。由此,法院判决于正抄袭成立。

呵呵

学以致用:试分析《夏洛》究竟抄没抄《佩姬苏》?

  这起案件长达九小时的审理过程是可以被拿来当教材研究的,我们不妨也试着分析一下《夏洛特烦恼》,看看它与《佩姬苏要出嫁》到底有什么相同和不同。

  两者最大的相似之处就是“穿越”的立意及框架结构,都是婚姻不如意的主人公晕倒后回到高中时代,重新经历恋爱,最终发现还是结婚对象最适合自己。这部分确实相似,但究竟是抄袭还是巧合不得而知,据《夏洛》主创声明他们的灵感来源是一篇天涯帖子。另外,穿越题材在今天已经不罕见,就连《佩姬苏》都难说是不是跟风其之前一年上映的经典穿越电影《回到未来》,往近了看,不久前的《重返20岁》及其韩版《奇怪的她》同样也是主角醒来发现自己重回年轻时候的故事框架。

  “炸裂文”作者文白所列的其他相似之处则比较细化,有的仅为时长几秒钟、不包含情节的画面,作为抄袭证据略显说服力不足。一部商业片有上百页剧本、上千个镜头,判断抄袭不能简单用凭记忆“找相同”的方式,而须经过漫长而周密的逐一比对,不然每两部同类型的电影都可能找出不少相似地方来。

  参考琼瑶于正案的审理过程,我们也列举一下《夏洛》和《佩姬苏》的不同:首先从整体观感上,《夏洛》是喜剧,《佩姬苏》罕有喜剧元素;其次在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上,佩姬苏回到高中后主要仍是跟魅力四射的未来老公恋爱,只是跟两个小配角有点暧昧,而夏洛穿越后一心想甩掉妻子重追女神,“阻碍者”马冬梅是女一号,两片有截然不同的矛盾冲突和情节推演;夏洛利用先知的优势改写命运、成为一代歌王,动机强烈,而佩姬苏并没充分利用穿越为自己谋利。不评判两部电影艺术水准高低,仅从话题性和票房考虑,《夏洛》中最被广大普通观众津津乐道的开心麻花式俏皮话、恶搞流行金曲两点,也不是从《佩姬苏》处学来的。

  综上,不论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如何,以“全片抄袭”为标题对《夏洛》进行指责,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够严谨的。在《佩姬苏》的豆瓣页面上,能看到很多影迷近期都特意观看该片并与《夏洛》进行了比对,短评栏中绝大部分网友都认为,两片除了框架结构相似外,其余皆不尽相同。

  不过影评人文白的质疑是有价值的,它是观众意识觉醒的一个信号,对企图抄袭的创作者们都敲响了一记警钟。

疑问四:国产电影真的抄袭盛行吗?

小成本电影抄袭成风,从业者多靠自觉

呵呵

  某编剧曾大言不惭道,抄袭只要不超过20%就不会追究,哪怕是把20集全抄了,只要扩展到100集就没事。事实是这样吗?

  非也。琼瑶胜诉那次的判决中没有说明对抄袭量和质的考量办法,要知道《梅花烙》有200多个情节,《宫锁连城》有900多个。“量化”在文学或电影作品的比对中不是绝对的,如果仅有10%的雷同,但雷同之处构成在先作品的独创表达的话,被判定侵权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电影诞生了一百多年,有人说,人类能想到的故事早就被讲完了。电影是一门全产品线的综合性艺术,内容和形式均海纳百川,想做到与以往作品全无相似之处几乎不可能。更何况,艺术作品都是有继承性的,后人总要在前人的基础上深化拓展,向前迈进。电影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也逐渐摸索出一些被广大观众认可的故事类型和叙事套路,同一类型的影片难免出现撞车情节。那么作为电影创作者,怎样才能避免作品受到抄袭的指责呢?

  笔者询问了若干电影从业者的看法,但这似乎是个无解的问题。“核心主创就几个脑袋,电影出来要面对几千万的观众,现在观众又见多识广,想让他们感到新鲜,太难了”,一位导演摇摇头说。

  电影人谭飞说,要想不被人说抄袭,只能先自觉从源头上把关,不过创意确实很容易撞车,天知道,控制不了。“《夏洛》是一部好电影,个人觉得和《佩姬苏》差别挺大的,但当然,怀疑者有怀疑者的权利。”

呵呵

  电影人宇木林表示,开发电影项目有两种常见途径,一种是完全原创,另一种是调研市场上的卖座类型,研究该类型各个影片的共同之处,然后进行有针对性地创作。避免重复他人是对的,但问题是世界上的作品太多了,不可能看得完。

  从事剧本开发工作的何毓文称,电影结构就几种,但桥段是可以避免重复的。如果发现有桥段跟其他作品中的类似,他倾向于将其换成另一个功能相同的桥段。

  不过也有影视策划人员向笔者透露过,她工作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观看海量的国外冷门电影、短片、剧集,从中找出诸多可以“改造”的创意和桥段,然后“组装”进一部电影里。她承认,模仿确实是现阶段最便捷高效的创作方式,毕竟国外的编剧机制要比国内成熟许多,在预算比较有限的情况下,这些也是无奈之举,许多观众也对雷同现象见怪不怪了。抄袭当然不是长久之计,越是无人问津的小成本电影,才越是投机取巧、东拼西凑的重灾区,想做大公司、大电影、大导演,就得老老实实一步一步来。

呵呵

要让抄袭成为一个人终身抹不掉的污点

  其实不止《夏洛特烦恼》,“抄袭”二字一直是笼罩在国产片头上一块驱不散的乌云,尤其是票房十亿级别的影片,几乎每一部都难逃其咎。比《夏洛特烦恼》早几天上映的《港囧》被网友质疑某些桥段与《四十岁老处男》《国家宝藏2》《最后的维加斯》中的情节有类似之处,“囧系列”前作《泰囧》的公路模式有点《预产期》《雨人》的影子,《人在囧途》在立意上基本借鉴自美国电影《飞机火车汽车》;再往前数,暑期档《捉妖记》驯服小妖王的过程让网友想起梦工厂的《驯龙高手》,《煎饼侠》中巧用偷拍明星的方式完成电影与《包芬格计划》创意相近;《后会无期》中钟汉良饰演的骗子恍若当年《末路狂花》里的布拉德-皮特;《西游降魔篇》结尾一段分镜头明显与《阿修罗之怒》雷同……不管抄袭是真是假,这些电影的幕后主创们在受到指责后,大多坚决否认相似,或称只是巧合,也有个别编剧承认确实借鉴过一些国外作品,但是要进行本土化改造,不算抄袭。至于《汽车人总动员》那样赤裸裸剽窃还反诬质疑观众是“汉奸”的,只能说应庆幸迪士尼没有继续追究下去。

  据说丁晟拍《硬汉》系列时曾说,“别人用过的桥段我坚决不用。”如果每个导演都有求新求变的欲望、洁身自好的良知,对当下国内电影创作局面来说无疑是好事。更多时候,人们对抄袭者的控诉不仅仅应当是法律层面上的,还应当是道德层面上的。有些作家三番五次陷入“抄袭门”,却仍然可以心安理得地坐拥名气和财富,这种社会氛围跟法律不完善比起来同样会伤害原创作者。只有当抄袭能成为一个人终身抹不掉的污点时,抄袭风气才真的有希望被遏止。

疑问五:“夏洛”事件意义在哪?

我国著作权法在电影界实践经验不足,它或将成标杆

呵呵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电影部分的内容基本都是源自国外法律文献,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许多不足。比如行业中所称的“出品方”与法律规定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片者”是否构成对应关系,甚至如何界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的“电影”等,都存在争议和法律风险。这些漏洞一方面需要国家进一步立法对于实务中问题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另一方面,也需要逐步通过判例等形成一套为从业者所了解、认可并尊重的实务体系。

  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但是判例对于行业相似问题的指导性,以及对于法律原则及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性,包括对于案件纠纷的可预测性,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的意义。

  以前很多案例和判决都显得比较粗疏,特别是对于判决说理和法律依据常较为简单,当事人、社会公众及从业者对于法院作出判决的思路和过程都缺乏了解。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影产业井喷式的快速发展,开始出现越来越多广为社会关注的案例及说理详细清晰的判决(如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等),唤起了全社会对电影著作权的关注。而对于电影从业者来说,逐渐形成以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及判例规则共同组成的规则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一个成熟的电影市场一定是百花齐放、生机勃勃的,抄袭成风只能满足一时所需,无益于长远发展。《夏洛》这起官司对遏制抄袭风气来说,是群众监督的积极开始,是创作者表明原创的自信典范,也会是今后我国影视相关人员走法律程序的经典参考案例。对于这起官司的过程和结果,我们还将继续保持关注。

结语

  我们从一些电影从业者处了解到,目前中国电影,尤其是中小成本电影因成本和创意有限,“借鉴”桥段的情况的确时有发生;而一些大公司、大导演则努力打造着中国原装的好故事,并为未来几年走出国门做准备。在人人都高谈阔论“IP”的年代,知识产权之间的划界越来越清晰,“独一无二”的优势和价值也日益突显,只有真正在著作权上问心无愧的作品才会受到观众认可。相反,企图靠投机取巧、东拼西凑攒出一部电影谋利的人,将越来越有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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