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王建中诉刘晓庆千万欠款案做出裁定,王建中上诉被驳回,并维持原判。
2001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严格审查,在北京以(2001)高民终字第255号裁定书,正式向王建中、刘晓庆下达民事裁定,王建中依据晓庆公司发行部与晓庆公司签订的有关利益分成协议,以其个人名义向晓庆公司主张权力,不符合法律关于诉讼主体资 格的规定,原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王建中的起诉并无不当。王建中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注:今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庭未开的情况下,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驳回了王建中的起诉)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王建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悉,此案起源于王建中追讨电视连续剧《火烧阿房宫》的1000万元发行欠款。王建中称,1996年11月,刘晓庆邀请自己从南京来到北京负责筹建《火烧阿房宫》发行部,负责该片发行和广告征集任务,并约定自己有20%提成,按合同约定,晓庆公司应支付他发行费741万元及奖励380.95万元、中间劳务费317.5万元,但晓庆公司仅支付了他77.5万元。刘晓庆及晓庆公司的违约行为使他遭受巨大损失,总计损失1000万元。今年3月26日,王建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庭未开的情况下,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驳回了王建中的起诉。王建中不服,又于9月18日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建中上诉北京高院后,由于此案被媒体爆炒了半年。因此,北京高院对王建中的上诉高度重视。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在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后,法官们多次开会,根据王建中、刘晓庆双方提供的众多事实证据,又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王建中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意见,一一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审查。针对双方矛盾焦点:王建中在发行《火烧阿房宫》的工作中的身份,究竟是承包者还是公司的执行任务者进行了全方位认真审理。反复审议多次,最后才作出了以上的终身判决。在裁定书传真件中,记者看见,文中除了有“王建中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的字句外,还有“且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不同意王建中的诉讼请求”的字句。显然王建中输了这场官司,诉讼时效期过期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北京高院的终审裁定的结果,让很有信心打赢刘晓庆的王建中大感意外。中午,他正在和朋友吃饭商量对策,在得知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后王建中表示对终审裁定并不满意,自己还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继续上诉。
上午10点20分,刘晓庆的律师用手机向刘晓庆通报了北京高院的终审裁定的结果。当刘晓庆被问到对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的看法时,她笑着说:“我作为中国一个普通公民,从内心深深感谢北京两审法官们对此案的公正判决。现在我要求王建中必须公开致歉,同时,我已委托律师告他对我的名誉侵权。”(杜恩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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