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件要求被告赵忠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第三,要求被告给付98年6月11日,原告为被告垫付治疗费300元。
第四,要求被告给付98年至2002年3月原告为其长期做保健治疗费3500元。
在起诉书的证据目录上,欠条是其中的一份证据。这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应该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签名赵忠祥。签日期是2002年10月。
高兴国:欠条中的治疗费与饶颖诉讼请求的第一项,是相吻合的,2003年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海民初字第18818号,海淀法院认为起诉人所属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饶颖的起诉,不予受理。
在证据目录17页,2003年提出请求法院撤回(2003)海民初字第18818号作为法院在饶颖女士立案的时候应该有高度义务,200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2004)一中民终字第346号民事裁决书。驳回上诉。第四,2004年11月4日,饶颖诉赵忠祥一案,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赵忠祥给付3800元及赵忠祥所写的欠条可以认定向赵忠祥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在诉讼请求第一项是非常明确的。法院应该受理饶颖案,律师阐述一下理由饶颖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自然人,2、本案有明确的被告赵忠祥,3、原告起诉书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5、本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五,2004年4月15日,饶颖就赵忠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和欠款纠纷案同时向北京市丰台法院提起诉讼,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缱绻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是依据此项规定受理饶颖女士的案子的。饶颖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7800元,精神赔偿2200元,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这个案子是人身损害赔偿,有医疗费发生,请求赔偿2200元精神费。丰台法院受理赵忠祥提出管辖异议。丰台法院裁定驳回赵忠祥对本案的异议。
赵忠祥不服(2004)丰民初字第07669号提出上诉,丰台法院受理本案作出管辖异议,裁定程序不当,二中院裁定撤销裁定,发回重审,丰台法院作出(2004)丰民初字第14325号,认为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终身裁定,丰台法院认定是应该通过申诉的途径解决,所以驳回了饶颖的起诉。本律师认为饶颖于2004年4月15日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与2003年11月4日的起诉,在民事诉讼书中有明显的不同,饶颖的表述也做了部分改正,2003年11月4日,饶颖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一项,要求赵忠祥付治疗费3800元,与赵忠祥出示的欠条数额吻合。饶颖向丰台法院起诉的第一项是要求给付医疗费7800元,与海淀区法院的请求是不一致的。
调整后的诉状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应该属受到人民法院涉案范围。第八,2004年10月27日丰台法院作出(2004)丰民初字第1432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对海淀法院及北京一中院的裁定,应通过申诉途径解决。本律师认为饶颖诉赵忠祥一案在两法院均是程序审理,不是实体审理。如果饶颖诉赵忠祥一案,符合108条的规定,且该属于民事诉讼案,因为时间有限,本律师只能对饶颖诉赵忠祥一案进行简单的陈述。
主持人:我们有必要请郑红律师说几句。
郑红:我是饶颖欠款纠纷案的代理人,我通过媒体的报告,对案件的情况媒体公众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我对这一问题不再赘述了。
我提出三个问题,一、这个欠款纠纷案立案难,本来是在海淀法院起诉的,法院驳回然后又从丰台法院起诉,被丰台法院移交到海淀法院,在大家拿的材料第12页,可以看到丰台法院移送的裁定书,这个表明它的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