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微博指责潘粤明[微博]“嗜赌”“欠债”,《申江服务导报》对此予以报道,去年11月,著名演员潘粤明以名誉侵权为由将任佳莺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因认为朝阳法院无管辖权,申江服务导报提出管辖异议,5月8日上午,朝阳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申江服务导报的管辖异议。
法院向申江服务导报送达起诉书后,该报向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名誉权案件受侵权者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但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受侵权者在其住所地名誉损害比较严重,对其工作、生活和精神造成较大影响。但是针对该案,因《申江服务导报》主要面向江浙沪等华东地区发行,报纸在当地发行量较大、读者众多,故潘粤明住所地不应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该报社申请朝阳法院将此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5月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对该案管辖异议进行了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潘粤明和任佳莺本人均未出庭。法院经审查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了申江服务导报的管辖权异议。朝阳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名誉权案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潘粤明提交了真实有效的证明,证明北京市朝阳区为其住所地,故朝阳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案情回放
潘粤明诉称,任佳莺于2012年10月20日通过新浪微博,以“董洁工作室团队”的名义发布“声明”。“声明”中对他以第二人称“你”特指,声称他故意散布关于董洁的传闻并横加指责,找记者跟踪董洁,“嗜赌”、“粗暴”、“欠债”等等。还对其使用谩骂性、侮辱性言语。
潘粤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任佳莺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在新浪微博及相关网站上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停止侵害行为、在其出版的《申江服务导报》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判令双方在网络媒体和《新京报》《新民晚报》等报纸媒体上连续十五天向原告赔礼道歉。 特约记者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