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御不了巨额酬金的诱惑,各路明星纷纷挤上做企业“代言人”的广告快车,从巩俐的“补钙”到唐国强的“不孕”,即使一向以“清高”而著称的陈道明,也未能幸免。至于那些靠吃青春饭的“新星”、“新秀”们,更是抓紧时机,“从头到脚”都被商业广告全副武装。
不过,尽管大多数城市人白领不被这些贴上了明星标签的广告蛊惑,但在许多中小
城市及广大农村地区,曾经饰演“领袖”或“清官”的演员,一旦他们对某个产品赞不绝口时,善良的消费者还是信以为真,譬如当初唐国强制造的“送子观音”假象,就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今天已夭折的陈小艺母子广告,同样造成恶劣影响。
今天,北京市工商、卫生等多部门终于郑重承诺——联手打击虚假广告,即影视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若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均将被列为商业欺诈行为重点打击。
长期以来,昧着良心的明星伙同商家,合谋对质朴的百姓进行商业欺诈。这些衣冠楚楚的明星饰演消费者、患者甚至专家的角色,揣着明白装糊涂、说谎不眨眼,对骗人广告宣传起着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客气地说是为了捞钱丧失起码的道德良知,严格地讲就是对不法商家助纣为虐!
有趣的是,在实行“重点打击”前,先有明星自觉地维护起自己形象不被广告所利用了,这就是已经明星化了的运动员刘翔。由于《精品购物指南》刊登了一张他跨越栏杆经典一跳的照片,他便将人家推上了被告席。诉讼理由是未经他本人同意,涉嫌用于商业广告。
富于戏剧性的是,在认为“澄清没有私自做广告”以及“想通过这一案件给社会上发出一个信号,要求大家按照法律途径使用公民的肖像和其他一些权益。”等“目的已经达到”而原告决定撤诉时,法院却没那么好商量,断然驳回了原告的申请,而判其败诉。
理由很简单:报社属于合理使用并非用于广告,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当然,还驳回了原告索赔125万元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受理费80元。
看来,明星与广告真是难解难分,要么踊跃地为商家做虚假广告。要么就告人家借自己明星的光出名或赚钱,总之,甘蔗非得两头甜时才肯罢休。伊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