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杨育才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其余4名被告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至十二年不等。
法院判决公布后,原告和被告方代理律师均在第一时间表态。原告律师田参军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疑义。被告李某某家庭律师兰和则通过微博透露,只要判决有罪,李家必上诉。
法院查明,在侦查阶段,5名被告人均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案外人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过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此外,李某某等人还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法院据此认定,5名被告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新华社:天使沦落到罪犯,是最大的悲剧
从收容教养到获刑10年,李某某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因为在3年的时间里两次“犯事”而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让人不禁发出疑问:现在的孩子怎么了?
对于一些生下来就拥有得天独厚优势的名人子女来说,由于家庭的优势让这些孩子从小就形成高人一头的潜意识和不受约束的性格。同时,因为父母忙于工作,使得孩子在幼年和青春期缺少陪伴,在人格形成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或是在与父母和父母周围的人的接触中,过早接触到不良的社会风气、生活习惯等,最终演变成特权思想或对社会规则的漠视。
每一个初生的孩子都是天使,而从天使沦落为罪犯,是这个世界最大的悲剧。我们今天又一次面对这样的悲剧,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以及学校、社会、政府,也许都需要反思自己的责任,更需要切实和有效的行动。
为什么这样判
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4名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但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王某是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法院认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酌予考虑。
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认定,三人均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在庭前或庭审中向被害人杨某某表示道歉,并积极赔偿杨某某的损失,杨某某也建议对三人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三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张某某和魏某某(弟)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本案5名被告人,虽然在认定上没有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具体的地位作用、犯罪具体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程度等影响量刑的情节方面均有区别,具有不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量刑结果必然不一样。根据每名被告人的罪责轻重不同,依法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就是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载量原则,量刑细节上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法院回应案件四大焦点
判决与舆情无关,做到了罚当其罪
昨天的宣判没有允许媒体记者旁听,在宣判结束之后,海淀区法院召开了新闻通报会,对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以及量刑意见进行解释。在新闻通报会之后,海淀区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范君和该案审判长秦硕还通过网络,对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焦点一:判决是否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
范君: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依法受理该案后,每一个诉讼程序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没有“舆论审判”的因素。群众关注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能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判决是否公平公正。受理此案后,法院深知责任重大,在整个审理过程中,都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做到了依法办案,罚当其罪。
焦点二:受害人是否为卖淫女,是否设局陷害李某某?
范君:梦鸽和李家法律顾问认为,酒吧介绍卖淫甚至是设局陷害,这没有事实依据。被害人报假案和敲诈也没有直接的证据。梦鸽主张的上述事实,没有证据指向,也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畴。
陪酒与卖淫属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在女性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与其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强奸行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梦鸽曾申请公开审理,法院为何不公开审理?
范君: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
本案件不仅只有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未成年人,还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并非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一个人要求公开审理,就可以不顾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另外,本案不仅牵涉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犯罪记录保密问题,而且还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因此,法院驳回了梦鸽的公开审判申请。
焦点四:2名被告人获缓刑是否因为其特殊家庭背景?
秦硕:网络上有关其他几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传言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之所以对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是根据这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在犯罪中的情节轻重,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表现,以及他们各自的平时表现、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综合情况分析后,认为其二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其二人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