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李晓莉
创业者通过婚前协议、信托基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公司运营、私人财产及子女权益等不受离婚的影响,此谓离婚经济学。
如果一个人离婚的消息能成为社会版、财经版及娱乐版的头条,那他便是默多克——北京时间6月14日凌晨消息,新闻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鲁伯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的发言人确认,默多克已正式提交了与妻子邓文迪离婚的申请。
上述发言人称,申请文件已提交至纽约州高等法院,离婚理由为“关系已无可挽救地破裂”。随即,“邓文迪可获10亿美元补偿”成为众多新闻的标题。
“实际上,我们认为这10亿美元里或大部分是他们两个女儿在信托基金里的钱,而不是给邓文迪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文卿昨日向羊城晚报记者分析,“而且两人离婚应该不会影响到新闻集团的正常运作。”
14年婚姻“价值”10亿美元
10亿美元“分手费”一看让人咋舌,但随即有消息称:“邓文迪和默多克商量好了用冷冻精子,结果邓文迪成功了,两个孩子获得部分继承权。最新内幕消息,这次两人又商量好了,离婚可使邓获得更多财产。默多克可能身体不行了,提早作安排。拭目以待,争产大戏才刚上演……”
记者看到,微博上有不少人支持如此说法:“按最初约定(邓文迪)是不能分遗产的,我觉得这种离婚给钱的可能更大一点,从女(方)的角度来说,就冲之前默多克被人打时邓文迪护夫那凶狠劲,他俩应该真是感情不错 。”
“具体情况要等法院进一步披露案情才能知道,但据此前媒体报道,默多克和邓文迪应该有婚前协议。而且以‘经验丰富’的默多克的性格,他应该会约定一旦离婚,邓文迪不可能分到很多钱。”苏文卿分析,“所以,这所谓的10亿美元更多的是两个女儿的信托基金。当然,邓文迪很可能会聘请律师为自己争取更多权益。”
默多克上一次离婚是在1999年,当时他足足花了17亿美元来结束一段31年的婚姻,成为有史以来最昂贵的离婚案之一。离婚17天后,他迎娶了第三任妻子邓文迪。“据美国媒体报道,第二任妻子安娜和默多克结婚时没有签婚前协议,所以她为了自己的孩子在新闻集团内的控制权,绝对会在离婚协议上针对邓文迪有更厉害的‘招数’。”苏文卿说,“换言之,如果不是安娜,邓文迪应该能拿到更多财产。”
邓文迪女儿的利益或输一筹
据外媒报道,两人的离婚申请文件仅有一页纸,这和两人结婚前的婚前协议有莫大关系。当然,据说他们结婚后又补充了两份协议,所以三份协议的约定滴水不漏,维持了14年的婚姻走到头时,邓文迪或只能拥有女儿们的信托基金。
但实际上,在信托基金上,邓文迪的女儿们或也略输一筹。据当年默多克与安娜离婚时的协议,安娜作出让步,自己少拿钱,但狠狠地约束了邓文迪无权继承默多克的任何遗产,并保障自己的子女获得更多权益。相比起默多克的4个成年子女——普鲁登斯、拉克兰、伊丽莎白和詹姆斯,邓文迪在2001年靠试管婴儿技术生下的女儿格雷斯和2003年生下的克罗伊,看起来也处于弱势。“综观各种信息,格雷斯和克罗伊并不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只可以享受家族信托基金利益。”
默多克虽已82岁,但早有准备——通过一个单独设立的家庭信托基金,控制着新闻集团40%的带有表决权的股份,其成年子女中有三人目前在公司运营中起积极作用。近年来屡屡传出邓文迪与默多克不和,实际均是为给女儿争夺更多权益。
更有趣的是,此次离婚申请是在新闻集团将娱乐资产和出版业务正式拆分为两家公司的前几天提出的。目前还不清楚离婚是否和公司的拆分有关联,但业内均相信,默多克婚姻的结束不太可能对本次公司的拆分有影响。有观点认为,此刻新闻集团放出离婚消息,是为了确保拆分过程更透明。
按照拆分计划,新闻集团拆分为新闻集团和21世纪福克斯公司两家独立上市的公司,前者将会包括所有出版和新闻业务,后者则将包括电视和电影业务。两家新公司都将拥有12位董事,新闻集团CEO老默多克、他的儿子詹姆斯·默多克和拉克兰·默多克都将兼任两家公司董事。
“默多克式离婚”在华难以复制
婚前协议、信托基金、遗产分配权、公司表决权……一系列经济杠杆似乎都成了默多克手中的“玩意”。默多克式离婚,也严重地打击了不少试图“飞上枝头变凤凰”的“灰姑娘”们。
“婚前协议和信托基金,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欧美大企业家惯用的‘招数’,无论是对保护自己的财产,还是保护公司发展,都非常有效。”苏文卿解释道,“而且这些超级富豪离婚时,更多是通过律师间的谈判调解,而不是等法院去判,主动权都掌握在自己手中。”
苏文卿坦言,法律大多会保护弱势方的利益(一般是女方),“妻子要求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之前,所以丈夫大多要进行财产分割。”
以香港恒丰酒店后人李德义的儿媳离婚案为例,香港高等法院在2011年12月1日裁定,其前儿媳曾昭颖可获一笔过12亿港元的赡养费兼诉讼费,创下香港司法史上由公开法庭宣判的最高赡养费纪录。当时法官裁定,曾昭颖与前夫李建勤的身家共有65亿港元,两人对家庭及李建勤“打骰”(操控)的家族生意有相同贡献;夫妇俩离婚前的生活水平接近亿万富豪,故曾昭颖离婚后,应继续在香港及伦敦享有自住物业、私家车、在港所购游艇及俱乐部会籍。法官认为,该案适合采用“公平分配”原则,裁定曾昭颖可获得婚姻资产的20%,即12亿港元。“该案件非常有典型意义。”苏文卿说。
但她也表示,“默多克式离婚”在中国“难以复制”。“中国新《婚姻法》出台后,更多是对婚姻的主要财产——房子进行了一定的重新解读。在中国,大多数房子是父母掏钱买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分离。”苏文卿坦言,“当然,现在也有越来越多‘富二代’会通过婚前协议保护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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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在国内难以执行?
对在默多克离婚中起最重要作用的“信托基金”,苏文卿也认为“难以复制”。“在欧美,信托基金与遗产和离婚无关,是独立的财产,还可以合理避税。”记者了解到,英国的遗产税高达70%,而欧美国家的遗产税普遍达50%-60%。“中国没有征收遗产税,信托基金避税的主要功能无法发挥,所以中国富豪们对信托基金没有迫切需求。”
事实上,更重要的是中外文化的差异——信托基金中,继承人仅可领取分红,对整笔财产支配力很小——这样一方面对家族企业的保护起重要作用,不至于因分家产而拆散了股权,也不至于因为经营不善让企业落到控股更多的人手中,信托基金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家族利益。另一方面,外国企业家基本上都有多个子女,而中国企业家却因“独生子女”政策,仅有一到两个继承人,不存在多人“争家产”的局面,所以企业家们也不会特意去建立信托基金。
“当然,在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子承父业’天经地义,哪怕企业在继承人手上毁掉。”苏文卿分析,中国家族企业的继承人如果没有公司控股权,而仅靠领分红度日,是很没面子的,一般父母都不忍如此。“但我们也看到,现在已有个别中国企业家开始为孩子设立信托基金。”(李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