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勒-哈克福德:如果灵感来自于现实世界,也就是说虚拟故事,游戏不一样,如果做虚构的电影,可以从真实事件或者灵感,把人名稍微做一点改变。
周黎明:是否从真实事件获得灵感?
泰勒-哈克福德:是的,没有从别的地方获得版权,我们的灵感来自于真实的故事,我们改了人名,改了地点,人们会知道我们是灵感来自于其他地方,但是这两者有区别,不用给人们版权的。
周黎明:如果买文学肯定要经过授权给钱的,但是如果是真实事件,在真实的基础上虚构了,在我们这里要不要经过当事人的授权?
李少红:我觉得一定要看他涉及到哪方面的权利?比如有可能使用的肖像权。
周黎明:他说连名字改了,但是这个故事是真实的故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大幅度的夸张和虚构。
李少红:这个可能会没有。
周黎明:这个不需要,即便想告你,只是用他的原形,但是没有用名字就不存在,我们的法律上来说。
李少红:目前还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案例,但是有过肖像权的,这个是有的。
周黎明:我们讲到电影素材,肯定是离不开另外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就是编剧,我们刚才讲到美国那边制片人中心制,我个人觉得跟导演打交道比较多,发生冲突比较多,另外两个角色一个是制片人,一个是编剧,在理想的时间里面三个人承担,没有矛盾,大部分影片有分工,在中国和在美国导演和编剧之间如果出现矛盾,应该怎么解决?有没有一个行业的规范?跟制片人发生冲突的时候,又会通常怎么做?
泰勒-哈克福德:在很早的阶段,一个制片人买下了一本书,找一个编剧进行改编,这个流程就是不断开发这个材料,但是不可避免地他们还是要找一个导演,这个导演加入,导演再找演员。
周黎明:我感兴趣的是有多少比例的导演在开始项目之后,才招聘的?
泰勒-哈克福德:我想自己开发材料的导演比例大概是35-40,也就是说65%-60%导演,在被找到电影素材后被招聘。差异在这里,编剧是制作人招聘的,在美国我们有一个编剧的协会,像导演协会一样,这两者的差异在于我们的编剧的协会是非常厉害的,你找一个编剧,制作人找一个编剧,可能是他们原来就有的创意,在美国大家都有这样的说法,用来卖的材料,在中国要有版权,这是很好的东西,但是我想指出这有些问题,但是这是对于艺术家很好,他们有作品版权,在美国我们是没有版权的,我们的作品叫做用来出售的作品,没有人有版权,制作人、作家、导演都没有版权,是电影公司有版权,当你和编剧一起合作的时候,你给他们版权,他们就有版权,甚至作家都没有版权,所以制作人买了一本书,他们就拥有了这本书,电影公司一般来说是拥有这本书的,制作人像是一个代理人一样,他们找一个作家和编剧,如果他们不喜欢编剧的工作,就会再找一个编剧或者再换一个编剧,在好莱坞也有这样的情况,你有3456编剧做同一个电影,有一部电影有33编剧,有意思的是也多少电影只有一个编剧?不到10%。
周黎明:这些是文艺片吗?
泰勒-哈克福德:可能有好的编剧会一个人完成,不到10%,90%的西方电影不止一个编剧,所有的这些电影都只有一个导演,导演开始接项目的时候,不管是否他们自己找的素材,他们开始要负责了,他们会找演员,他们会找工作人员,在制作电影的时候,我们有制作钱这个工作,也就是电影的开发阶段,制作人和编剧合作,然后导演参加了,导演就成为这个制作和制作后期的主导,这个是西方的方式。我们可能5个、10个、15编剧,但是只有一个导演。
周黎明:我相信很多方面中美之间是一样的,电影导演的职能是一样的,当一个编剧把一个剧本拿出来了以后交给导演,导演在多大程度上比如说可以修改?因为有些编剧最极端,不能改一个字,另一个极端给导演改的几乎面目全非,连导演不知道是什么剧本,把导演名字放上去,改了以后把这个应该放在前面,是导演的剧本了,正常情况下您觉得导演可以修改多少?这个不科学,不能量化,但是现在为了简化期间多少修改处于合理?更大修改把原剧本推翻了?
李少红:最重要的是看编剧和导演、制作人三方怎么协议的事情?双方认可情况下改多少都可以,事先没有协议,这样会引出很多是非来,个人理解不一样,我觉得应该不能改,你觉得应该改,在中国不管是编剧还是导演,都算这部影片的主要创作者,主要创作者他们都列入作者的行列,所以他们会有一个共同对作品负责任的概念,可能在这个概念上他们要事先讨论和协议清楚。在我们著作权里面如果没有双方达成很好的协议,就制作人说了算,你买了一本书进入商业运作之后,这个版权在制作人手上,制作人可以裁判这两个方面的修改和意见,以谁为准?因为这个权利是他的。
周黎明:好莱坞也是一样的?
泰勒-哈克福德:比如说中国当电影只有一个编剧吗?你前面说导演要和编剧要有一个协定,只有一个编剧吗?
李少红:这是他说特别和我们不一样的地方,因为我们强调创作人员作者的权利,所以我们有很多编剧从文学这边跨界过来的,真正的电影的编剧在过去基本上一个人,这种创作方法还是欧洲的方式,不是工业的方式,工业的方式就是泰勒-哈克福德说的,就是编剧协会起了一个非常大的作用,当裁判的作用,他有执法权,有监督权,有一定职能,但是在中国导演协会和编剧协会都没有法律监督的职能,所以还做不到现在像美国这样的有10个编剧,一部影片可能有10个,可能有33个编剧,但是他们怎么署名权利分配怎么划分?有一个仲裁,在美国编剧协会里面有仲裁的权利,会选择三个像陪审团一样,他们看最后的影片裁定排序,谁的编剧用了多少的排序?在中国还做不到,就是制作人说了算,谁有钱谁说了算。
泰勒-哈克福德:我觉得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说一个编剧,他是能够有一个权利从头到底,是非常好,我也同意,必须把关系处理好,但是在我们的系统当中,你想要跟谁去接洽?有5个编剧,总有人想出点子,还有一个人想出了另外一个点子,还有最后一个编剧,你跟谁谈?所以在美国我们的系统当中,拍这些长片是一个导演,导演作为一个中心的,而编剧是没有任何的权利,是零权利,他们会拿工资,拿了钱之后就走了,导演可以做任何改编,有的时候制作人参与这个改编,在电视当中正好相反,美国如果电视因为是系列,编剧力量非常大,所以如果说这是电视节目,编剧就是最重要的,导演可以是拍这几集,拍那几集,在电视当中是编剧为王,但是讲到拍电影是导演为王,这是非常简单定义美国系统的方法,但是如果讲到版权,没有任何人拥有版权。
周黎明:电视的创作人他们有版权吗?
泰勒-哈克福德:没有。
周黎明:在美国和中国的导演可以超过编剧的,如果说他们要做一些改变,他们的意见是超越编剧的,但是在制作的后期,在制作之后当这个电影拍完了,在编剧剪辑的时候,有多少好莱坞导演有权利做最后的剪辑?美国有很少凤毛麟角极少数找我剪辑权,但是在中国导演被认为是应该有剪辑权,除非发生了纠纷。
泰勒-哈克福德:在美国大部分导演是没有最后剪辑权的,前面提到的我们的导演协会是有非常著名的导演来形成的,这些像约翰等等都是这样的人非常有名的人,他们是好莱坞最著名的导演,他们建立了我们的导演协会,来保护他们的同事,他们不需要保护,但是他们做到了一项工作,就是让导演做剪辑,现在导演有10周时间做剪辑工作,但是在之后制片人和电影公司可以在做重新剪辑,前面你的问题如果回答你的问题,大概10%导演,可能15%,但是10%比较保险可以做最后剪辑。斯皮尔伯格、李安可以做最后的剪辑,很少人进行剪辑,我们可以进行谈判,但是只要电影预算和时间表是正常,没有人可以重新剪辑我们的电影,这是非常不寻常的情况,在中国我们的导演总是有能力做最后的剪辑。
周黎明:您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比较好莱坞,中国的导演有剪辑权,对电影的好处或者有可能存在的不好的地方有没有?好的一面有一个统一的艺术构思,如果最后导演剪了一版,如果做小修改,大家可以理解,如果改头换面不是导演的作品了,我们基本上用欧洲的模式多一点,但是从我们的角度看自己的体系,看好莱坞体系,您觉得有什么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