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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耀华称侯瓒想多分遗产 因分配问题矛盾激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4日19:15  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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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侯瓒和律师 证人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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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瓒现身 侯瓒黑衣黑超亮相 侯瓒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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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瓒欲上车 侯瓒闭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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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小等聚集 郭晓小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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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小等出法院 郭晓小等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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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对于侯瓒、侯懿珊诉侯耀华、郭晓小、牛成志、刘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我方答辩如下:侯耀文先生因心肌梗抢救无效死亡,因事发突然,侯耀华先生极度悲愤,他要求徒弟马上通知侯耀文的女儿,侯耀华出面操持侯耀文的丧事是得到认可的,侯耀华向尽最大的努力让自己的弟弟平静的离开,这是他对自己的要求,按照人之常情,这也自然也是侯耀华先生的义务。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当初侯耀华先生操持葬礼,会是一个什么情况?然而事情发展到今天,不是当初所愿,面对种种指责,以及侯瓒向警方报案的事实,侯耀华先生并不后悔,侯耀华先生表示,不管多难,一定要安葬自己的弟弟,完成自己的心愿,将弟弟的后事处理完毕,让他入土为安。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我们今天在法庭上主要是将本案的事实告诉法庭。首先,对原告方起诉谈一下几个问题。第一,原告起诉中所诉的部分事实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侯瓒在起诉中说2007年6月23日侯耀华等人在玫瑰园料理后事,并实际控制侯耀华先生的车证、身份证等遗产不符合事实。

  侯耀华曾给侯瓒奥迪车 但侯瓒拒绝

  被告委托代理人:而事实是,一、侯耀文先生去世的第二天2007年6月24日上午,当侯耀华知道侯瓒没有车时,将侯耀文先生奥迪a8车的车钥匙交给侯瓒,侯瓒称其养不起,没有接受钥匙,此后这辆车长期存放,导致电瓶没电,电脑程序失控,侯耀华对该车进行了保养,并交纳了所有的税费、罚款,办完后于2008年8月初交给了侯懿珊的法定代理人。侯耀文先生的身份证因要办理火花等事宜,暂时存放侯跃文处,存折、银行看之所以保管于牛成志处,这与后面发生的事实有关,稍后说明,这些物品2008年6月24日下午在奥迪车的车辆里发现。

  被告委托代理人:侯耀华先生真正实际控制的物品只有一个,那就是侯耀文先生生前随身的手机,他拿到后实际关上了,没有开过,在火化时,他亲自把手机放在了自己弟弟的兜里,火化了;领取侯耀文办公室个人财务的,是郭晓小先生办理的,郭晓小拉走了40到50本签到本,该物品已于5月27日法院组织的清点中易于确认,共53本,三起诉书中称的侯瓒和父亲的几位徒弟,为父亲过七七,但因为没有钥匙未能进入,事实是侯瓒进入了房间,将侯耀文先生的生前的床单、被罩等烧掉,并拿走了一些物品。

  侯瓒与侯耀文关系冷淡 想多分侯耀文遗产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7年7月27日侯瓒与众人一起参加了烧纸纪念侯耀文先生的活动,当时关系融洽。侯瓒曾有多分遗产的想法,并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

  被告委托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现答辩人侯耀华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没有侵占侯耀文名下的任何款项。经过法院调查取证,确认侯耀文名下存款为1248000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这与原告主张的数额有出入。原告在其母与侯耀文离婚后,其与父亲关系冷漠,疏远、来往较少,在侯耀文突然去世后,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作为兄长负责处理其后事,侯耀文的上述存款全部用于偿还其生前的欠款,不足部分答辩人用自己的收入帮其偿还。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诉求一,答辩人不予认可。

  被告委托代理人:二、答辩人并未侵占侯耀文的遗产。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明确一个事实,在侯耀文去世后没有进行过遗物清点,更谈不上登记造册了,这在原告的诉状中也有所提及,因此,不知原告所谓的遗产清单从何而来。从法院的谈话笔录中可以看出,在侯耀文去世后,其遗产的搬运以及堆放都是经过原告同意的,并不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处理,而且原告还参与了搬运。

  被告委托代理人:并且,在这期间,侯瓒曾多次拿走侯耀文先生生前的物品,有时自己拿,有时让人帮助拿,对于侯瓒要求多分这种想法,侯耀华先生没有理会,侯耀华先生是的态度是,谁拿走物品,谁送回来,侯耀华先生为此一直等到今天。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国有国法、加有家规,亲人去世,财产一年以后才可以进行分配,其实,侯瓒这种要求多分遗产的想法,从2007年6月23日以后就已经产生了,在众人都为侯耀文去世痛心疾首,忙于葬礼的时候,侯瓒带着人在贵友大厦旁的咖啡厅将财产如何多分给自己的事情,向有关人员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妹妹作为未成年人,可以多分,这次餐费消费430元。在2008年4月之前,伯侄二人相处还好,但是之后发生的事情使两人矛盾重重。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4月初,中国铁路文工团对外宣布,纪念侯耀文先生逝世一周年专场演出。侯瓒于2008年12月9日,2008年5月19日委托北京某律师所向该团发出两份律师函,其内容主要如下:贵单位为侯耀文先生生前所在工作单位,侯耀文先生已经身故,有关侯耀文先生遗留的(名誉财产等)均应当由继承人侯瓒继承,贵单位应与侯瓒的律师联系。从字里行间,我们不难看到,当时侯瓒是以侯耀文先生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自居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2008年5月初,侯瓒向侯耀华发出短信,借款60余万元,用于出国留学及和其母亲居的房屋贷款。侯耀华向侯耀文的徒弟转述的借款事情,并征求了徒弟门的意见,徒弟门的回答是:否。侯耀华又问,如果你们师傅还活着,借给他吗?这些徒弟回答,不可能借给她。故侯耀华没有结欠给侯瓒。由此侯瓒心中开始产生了不满。

  侯耀华认为自己将奥迪车交给侯耀文小女儿 引发与侯瓒矛盾激化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2008年6月23日的左右,侯瓒与其母亲到中国铁路文工团以侯耀文先生骨灰证丢失为名骗取总团开出证明,到八宝山革命公墓换了一个新的骨灰证,从而使侯瓒原来亲自交给侯耀华处的骨灰证成为废止一张,同时意味着侯耀华先生无法在八宝山取出自己弟弟的骨灰,也无法完成与师兄弟、侯瓒安葬侯耀文先生的心愿,此时侯耀华先生非常心痛,不知大家是否可以体会到侯耀华先生的悲愤。2008年,徒弟们向侯耀华说起了此事,侯耀华认为不可能,然后,他马上给侯瓒打电话问清此事,但是没有联系上侯瓒。

  被告委托代理人:由于原告的作为,使得原告侯瓒与被告侯耀华先生产生了很大矛盾。侯耀华停止了交纳玫瑰园的房屋贷款,2008年8月初,侯耀华先生将相关单据、奥迪车交给了侯懿珊母亲,这些事使得原告侯瓒与被告侯耀华先生之间矛盾进一步扩大,这就是侯耀华先生在此之前对众人所讲的事情发展到今天,我也有责任。其实,在玫瑰园交纳房贷的问题上,侯耀华的原意是将房贷交到2014年,这时小女儿也成年了。原告侯瓒先是把侯懿珊告上法庭,2009年6月23日,侯瓒向西城法院提交申请,将上诉案件的被告妹妹变更为原告,又追加了侯耀华等四人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及赔偿。

  被告委托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追加侯耀华等为被告,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变更被告为原告,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申请书不符合起诉书的法定形式要件,该申请书中根本没有侯耀文先生小女儿的签名。2009年7月26日,经西城法院法官先征求被告方意见,被告出于极大的诚意,同意侯瓒修改诉状,只提符合起诉状的法定形式要件,否则该诉讼将被法院驳回。但是,被告方仅是同意其修改诉状以使其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要件,其并没同意其更改案由。2009年7月28日,侯瓒变更的起诉状将案由变更为返还原物。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此,我们不妨来分析,原告认为是其这些物品的权利人,那么基于此事实,原告以返还原物一案至少说明了一下几点:第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在开始继承时,由首先清偿债务的义务,清偿完后,剩余财产,继承人方可依法继承。第二是被告完全认可原告的法定继承人身份,正是由于继承人必须在清偿债务之后,才可能成为权利人,而这些物品此时才可能被成为权利人的原物,我们可以理解,原告在此处已经认可的代其清偿债务的行为,但又与其诉请求相矛盾,所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自己所叙述的事实理由自相矛盾。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被告注意到,现在的媒体上将本案的案由大多写成返还财产,但返还财产在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第四,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依法取得的拥有的;依约取得的或向权利人返还后剩余的,以上两点都要求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为由。因此,本案中即使侯瓒要继承其父亲侯耀文先生的遗产,也是应当以清偿完其父亲对外的之债务为前提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下面是我方对起诉书中一些具体问题内容的回复及说明。第一,还款问题,2007年6月24日,侯耀华先生对侯耀文先生的徒弟询问,看看你们师傅外面是不是有帐,让侯耀文安心干干净净的走。后经查询得到具体数额后,侯耀华先生又说,看看够不够,不够我出。期间,牛成志先生对说,邯郸的一个企业预付过20万的广告费,但广告没做就出事了,侯耀华讲那就把钱赶紧还给人家,为了侯耀文先生的名誉,也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和情谊二字,侯耀华先生与在现场的师兄弟,侯耀华先生的提议得到了在场的师兄弟的一致赞成。当时,侯瓒也在场。并表示一切听伯父的。当时在现场的还有石富宽先生,师胜杰先生,石富宽先生表示,这个事发生突然,孩子们(徒弟门)都很勤苦了,表示不能再让孩子们经济上受损,

  被告委托代理人:另外,还要再补充一点,2007年6月24日零时左右侯耀文先生的第二任妻子在得知侯耀文先生去世的消息后,来到玫瑰园,对侯耀华说,二哥,我现在的身份也帮不了您什么忙,侯耀文的后事就托付给您了,车是侯耀文最喜欢的,先不要卖。再补充一点:2007年7月17日,铁路文工团纪念侯耀文先生演出,侯瓒和其母亲也去现场看演出,前半场铁路文工团说唱团的节目由侯耀华先生主持,后半场是德云社的演出,侯耀华先生、侯瓒和其母亲大部分师兄弟下半场就一起吃饭。期间,侯瓒母亲向侯耀华先生敬酒时,向侯耀华对侯耀文葬礼的事情表示感谢。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牛成志取款情况。牛成志还款40万元,2007年7月2日牛成志先将现金十万圆存入刘某的卡中,2007年7月4日将现金返还给康德公司,将剩余的848832.82元交给了侯耀华先生;第三,侯耀华的支出:2007年7月6日,向陈先生返还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07年9月15日向中士传媒北京公司返还演出定金8万元,2007年9月交纳物业费税费电费燃起费约13万到14万左右。 15:01:46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四,房贷交纳情况(侯耀文居住的玫瑰园)。2007年9月28日存入174000元,2007年12月20日存入173000元,2007年175900元。侯耀文先生的房贷是按季度交纳的。第五,交通违章罚款1400元,2007年6月23日之前的为1200元,2007年6月23日之后的200元,第六,承租天通苑房屋以交纳租金人民币117600元,本租赁合同将于2010年7月20日到期,现清点工作已经完成,请审判长注意。


侯耀华称侯瓒想多分遗产因分配问题矛盾激化 侯耀华称侯瓒想多分遗产因分配问题矛盾激化
侯瓒和代理律师 侯耀华代表律师

侯耀华称侯瓒想多分遗产因分配问题矛盾激化 侯耀华称侯瓒想多分遗产因分配问题矛盾激化
被告郭晓晓 侯瓒数度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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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晓跟侯耀华律师 侯瓒难过 侯瓒落泪 原告侯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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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委托代理人:关于奠仪款问题的收取情况:郭德纲(博客)先生代表德云社6万余元,各界人士捐款123400元,收取总额183400元;另外,在侯耀文先生刚刚去世的时候,因为没有流动资金,所以每位徒弟拿出1000元,当时,总计34000元,这笔钱没有记入奠仪款当中,所以34000元和侯耀华先生的1万元,当时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奠仪款作为修墓地,2008年4月之前就已经商量好了。奠仪款支出情况:墓地购置费40万元人民币,墓地建造费326152元,装璜36万元。关于奠仪款的属性,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区的习惯也不尽相同,但大家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就是为办理后事接受的钱物,而人民对办理后事的认识则存在大同小异,所谓办理后事是指将故者入土安葬的全过程,一般程序是报丧、建立令堂,公告接受悼念改观发丧首领朽木入土,完成上述全部过程后,其剩余的款项可以分配相关人员。当然,第一是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但是这需要在完成之后有剩余的情况下,实际情况是:侯耀文先生的骨灰至今未安葬,现在谈分配奠仪款太不合时宜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六,墓地捐款收取情况,收取徒弟门对该墓地的捐款人民币17万元。2007年6月23日侯耀文先生去世火化后,下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墓地选在何地,能入主八宝山革命公墓最好,但是根据具体承办人反馈的消息,侯宝林老先生的身边已经没有弟子,侯耀文先生是副局级待遇,八宝山革命公墓按照侯耀文先生生前的级别,最多只能批地三平米,50万一平米,此事经多次与八宝山革命公墓管理机构协商未果。师兄弟们表示,师傅生前喜欢宽大敞亮,如按上述情况,选址起不如选别的地方能够大一些,大家也好祭拜。侯耀文的大徒弟李国成李国良,联系到凤凰陵园基地。当时侯耀华在深圳,大约在阴历初四初五的时候,接到李国良的电话,但因种种原因未能选择该陵园。后来,李国良又联系到另一家陵园,得到了院方管理层的鼎力相助。春节过后,侯耀华先生看后,征得了各方人士的意见,最后表示同意就将该墓地定了下来。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4月中旬,侯瓒也来墓地,后也在该基地吃的饭。2008年5月中旬,墓穴部分初步完工,师兄弟们表示要对师傅尽一分孝心,主张捐款,侯耀华开始并不同意,因为大家的经济条件不一样,有的师兄弟生活已经很拘谨,就不要再出钱,最后经协商,侯耀华先生与师兄弟们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捐款为自愿;第二,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低者不限;第三,期限为一周(5月25日至5月30日)。共收到师兄弟的捐款人民币17万元,这其中有的徒弟没找到。捐款于5月29日为界限,不再接受师兄弟的捐款。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七、搬移家具物品的问题,2007年7月7日后玫瑰园别墅基本没有人去了,原因是侯耀文先生在该房内猝死,依据民间的习惯,讲究房屋不吉利,安葬的时间内,出祭奠日,家人常去也是不可能的。后郭晓小连续接到玫瑰园物业催交物业费等的电话。侯耀华得知后,马上让郭晓小去交纳,包括当期的和以往未交纳的,因为以前下雨的时候,房子漏水,侯耀文先生报修,物业说这不给,侯耀文先生欠了一部分物业费,房屋没人住了,侯耀华通知侯瓒后,侯瓒表示听大家的,大家商量后,决定将二楼三楼的物品搬至里侯耀华近一点的地方,先暂时有一个集合的地方,徒弟们也有一个落脚的地方,而在搬运过程中,侯瓒和其母亲还到过天通苑63号楼3单位(存放物品的地方)看过这些物品。

  被告委托代理人:2010年5月27日,西城法院组织清点物品造册登记时,也看到侯耀文先生的巨幅画像安放在供桌上,供师兄弟们参拜,自2007年8月8日开始搬运到2007年10月15日初告一段落。2008年开春,由于地下室厨房漏水,处理的不完善,5月中旬,第二次漏水,水从地下一直流到了外面,为了找到漏水点不得已将出轨全部拆除,最后在操作间空调压缩地方发现由于住水管爆裂造成的,后来,也将这些橱柜等物品,于2008年5月20日拉倒了侯耀文大徒弟处存放。

  被告委托代理人:其他问题:一、关于本案起诉书中原告签字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字,不是由原告之一侯懿珊亲自签名的,而是依照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按照规定不能代替原告签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之一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有分辨能力和相应的文化水平,应由其签字。因此,请求审判长对此起诉书的原告资格进行认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并请作出书面裁定。

  被告委托代理人:最后,侯耀华先生的态度。他注意到近期媒体的相关报道,(对清点的物品问题)如果能证明某某物品,是在搬运过程中遗失的,他可以照价赔偿,本案发展到目前,侯耀华先生认为自己是有责任的,如果当时把所有的问题都落实到书面文字上,就不会出现今天的问题。从法律角度上讲,侯耀华先生应从处理后事一开始,就与侯瓒签下协议,立字为据,但是这一点可能做到吗?哪个家庭会这样做?果真这样做,这个家也就不叫家了?从情理上讲,侯耀文先生生前没有立过遗嘱,让大家都没有任何思想准备,侯耀华先生突闻噩耗,一时间不可能想的如此周全,大家都把主要经历都放在如何料理好侯耀文先生的葬礼上,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侯耀文先生与侯耀华先生是一奶同胞的新兄弟,其女儿又不经常来往的情况下,侯耀华先生作为兄长,处理操持是再正常不过了,侯耀文先生去世这段时间内,侯耀华先生带病主持自己弟弟的葬礼,几天进饮食,最后在大家无私的帮助下完成了送葬火化的工作,而后又参与了为自己的胞弟选择墓地以尽快安葬自己胞弟的工作。在建造位于天寿陵园的墓地时,侯耀华先生曾十几次到墓地察看并提出建议,最终在侯耀文先生的大土地亲自监理下顺利完工。

  被告委托代理人:在今天,这样一个特殊的场合,侯耀华先生再次向这些人表示由衷的敬意。总之,本案是一个道德与法律的博弈,是一个理性与非常态的认识的分辨。考察着每个人的道德、良心、人格、人品,乃至包括我们再坐的每一个人,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改变了诉讼请求,我们申请法庭给我们一个答辩期,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谢谢在座的各位。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没有补充。

  原告侯懿擅委托代理人:没有补充。

  审判长:被告有补充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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