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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瓒自称第一继承人 其妹称侯耀华无权分配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4日19:15  新浪娱乐

侯瓒自称第一继承人其妹称侯耀华无权分配遗产 侯瓒自称第一继承人其妹称侯耀华无权分配遗产
侯瓒和代理律师 侯耀华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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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晓晓 侯瓒数度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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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晓跟侯耀华律师 侯瓒难过 侯瓒落泪 原告侯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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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本案的主题,就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接受本案原告侯瓒的委托,分别受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伟石律师事物所的指派,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规定,在发表代理意见之前,我首先感谢西城法院对本案的调查举证表示感谢。两位原告是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占有并拒绝返还侯耀文的遗产,侵犯了原告侯瓒的合法权益,被告实际控制了玫瑰园的财物,侯耀华既没有主动邀请二位继承人清查,也没有邀请编制财产清单。而让原告不解的是,在侯耀文去世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被告将玫瑰园的财产转移,两位原告曾向被告侯耀华表示继承遗产,但侯耀华拒不理睬。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被告均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无权占有侯耀文的遗产,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于情合理,于法有据。但被告牛成志冒充签字,擅自取走侯耀文先生的存款,2007年7月2008年5月期间,被告郭晓小、刘一先后搬走了玫瑰园的全部财产。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四位被告在作出上述转移遗产的行为时,并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他们擅自占有遗产的行为缺乏合理的理由。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我们注意到被告的代理人曾经多次为被告转移玫瑰园别墅的行为进行公开辩解。但是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被告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缅怀故人最佳的地方就是他的生活故居,但不知被告处于何种目的,不但迅速控制了玫瑰园别墅,而且将玫瑰园别墅全部搬空,甚至将玫瑰园别墅门口的标志性侯字都给拿走。如果如被告所说是因为漏水问题,可以找物业维修,至于钥匙丢失,可以再去配钥匙。玫瑰园小区作为别墅项目,安全是肯定的,事实上,侯耀文先生家中物品存放于原处是安全的,如果侯耀文先生的物品存放于玫瑰园,既可以让人缅怀故人,还可以保存价值。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事实上,贷款银行正是查询到抄家式的搬家,才提前解约,这给两位原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伤害。对搬空玫瑰园别墅的行为,对取走侯耀文先生存款的行为,无论如何也难找到理由。无论侯耀文先生是否曾经给我牛成志有过代为取款的授权,在他去世后,未经原告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取款。现在被告侯耀华、牛成志因为知道密码等,取款的行为是不对的。存放于侯耀华家中的物品,是被刻意存放,只能说明他挑选部分遗产占为己有的目的。侯耀文先生有合法继承人,身为长辈的侯耀华,应当主持遗产分割,在没有分割之前,他仅仅有义务保管遗产,而无权擅自处分这些遗产,由于侯耀华不是遗产的继承人,他无权处分遗产。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侯耀文先生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牛成志、侯耀华,根本无权作出任何的处分决定,被告声称取走的大部分存款,已经用于偿还债务,但是我们认为,相关的债务没有真实性。另外,即使有债务,也应由侯耀文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来处理。

  审判长:原告侯懿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我受侯懿珊法定代理人袁茵(侯懿珊母亲)的委托以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参加本次诉讼。经过调查,我对本案的事实已经基本了解,在发表代理意见之前,我首先肯定,在侯耀文先生治丧间,四被告为处理侯耀文先生的后事,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很多心血,尤其是被告侯耀华先生为办理弟弟侯耀文先生的后事忙前忙后。也是因为在他的主持下侯耀文先生的丧事才得以办理的非常顺利,我的委托人对这一切是看在眼里,感激在心里的。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但是,丧事办完后,侯耀华先生及另外三被告在没有原告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处分侯耀文先生的遗产也确实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我们都是有情感的人,每一个人都有对亲情依赖的期待,亲情应该是最真、最久的,四被告或是原告的伯父、或是原告的师兄、师弟,这种至亲的关系本不应走上法庭对簿公堂,我想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从内心来讲,都不想看到今天的情景,我还敢说,故去的侯耀文先生更不希望发生今天的这个诉讼。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我的委托人,一直以来都在低调处理本案的遗产问题,还多次要求我不要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想把自己的家族内部的遗产问题搞成娱乐事件,那样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也是对亲情的践踏。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本案的事实,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四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的全部遗产,侯耀文先生病故前,没有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两位原告是位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被告应当依法将自己保管的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的遗产,包括银行存款和其它物品在内返还两位原告;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2、被告无权处分侯耀文先生的遗产,已经做出的处分行为无效,应当由处分人负责补足已经处分的数额返还两位原告。被告从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生前的银行存款中,支取大额现金用于偿还所谓的侯耀文先生的生前“债务”的行为,不论这些“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的处分行为都属于无效行为,已经处分的数额将存款返还两位原告。对于被告为侯耀文先生偿还部分按揭贷款,支付部分物业费和支付侯耀文先生生前(2007年6月23日之前)交通违章罚款的款项,我方可以追认;

  3、侯耀文先生葬礼上所收亲友的礼金以及购买墓地的赠款,应当如数返还两位原告。葬礼礼金及购买墓地的赠款是亲友们赠送给侯耀文先生家人的抚慰金,侯耀文先生只有原告两个女儿,再无其他家人,礼金应当归两原告所有。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发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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