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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宣读笔录:
时间:2010年4月14日
地点:玫瑰园物业
调查人:张峰、陈楠
被调查单位:玫瑰园物业负责人李悦
问:本院受理侯瓒二人诉侯耀华四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今天到你公司调查玫瑰园50号别墅物业费、水电费缴费情况
答:根据缴费通知单所载明的煤气费等费用发生的四笔缴费情况均发生于2007年6月23日之后。双方有无异议。
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宣读笔录:
时间:2010年4月14日
地点:玫瑰园物业
调查人:张某、陈某
被调查单位:玫瑰园物业负责人李某
问:本院受理侯瓒二人诉侯耀华四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今天到你公司调查玫瑰园50号别墅物业费、水电费缴费情况。
答:根据缴费通知单所载明的煤气费等费用发生的四笔缴费情况均发生于2007年6月23日之后。
审判长: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对于法庭调查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费用的性质我方有意见,同刚才的质证意见。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关于侯耀文名下车牌号为京C028**车辆违章罚款交纳情况,出示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证据(二份,分别是2010年4月20日;2010年4月22日),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关于侯耀文购买房屋及侯耀文死亡后贷款归还情况(523 683.17元),出示贷款合同及银行对帐单,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法官调查核对清楚的数字,我们认为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发生这样的还贷事实,我方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关于侯耀文购买房屋及侯耀文死亡后贷款归还情况(523 683.17元),出示贷款合同及银行对帐单,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法官调查核对清楚的数字,我们认为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发生这样的还贷事实,我方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侯耀文生前债务及归还情况,出示被告提交的如下证据,刘某银行存款凭条,金额10万元,时间是2007年7月3日,宣读刘某于2007年7月3日出具的说明,宣读2007年7月4日康德分公司康某某、张某某的收到条,出示杨某某银行存款凭证,金额10万元,时间2007年7月2日;出示2004年3月3日电汇凭证,汇款人为杨某某,收款人为侯某某,金额为10万元,汇款用途为侯耀文借款;出示2007年7月6日,杨某某书写的收条;宣读法院调查笔录,被调查人为刘某和杨某某,该笔录证明被告侯跃华经手归还侯耀文生前债务、退还演出费及广告代言费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