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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按照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法庭对本案诉争的财产进行了清点,首先由法庭出示存放于三个地点、经清点后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财产清单及播放法院拍摄的物品照片。
(代理审判员林涛宣读物品清单,大屏幕播放)
审判长: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法院提供调查取证的材料
审判长: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调查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法庭依法出示相关调查的证据。首先宣读并出示查询侯耀文生前银行存款回函及明细单。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工商银行存款情况:(1)帐号尾号为7975中存有人民币126万余元(截止至2008年6月27日余款人民币26757.79元);(2)帐号尾号为2210帐户中没有存款,于2005年6月27日销户。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交通银行存款:(1)帐号尾号为9209中存有人民币8832.82元,截止至2009年3月10日该帐户中有存款余额为人民币0.63元。(2)帐号尾号为0202中存有美元10 668.37元,该帐户已经销户。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建设银行存款:(1)帐号尾号为2558存款余额为“零”。(2)帐号尾号为3019存款余额为人民币971.51元。(3)帐号尾号为7012存款余额为人民币542.71元。(4)帐号尾号为1401存款余额为“零”,于2006年4月14日销户。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中国银行存款:(1)帐号尾号为1878截止到2009年3月10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5万元。(2)帐号尾号为3026截止到2007年3月21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21.83元。(3)帐号尾号为2247截止到2004年3月17日存款余额为“零”。(4)帐号尾号为2270截止至2007年6月20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762.24元。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招商银行存款:帐号尾号为7758存款余额为“零”,于2006年9月21日销户。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汇丰银行、兴业银行没有开立存款帐户。
审判长:对上述证据,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提问,并结合所提问题继续出示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