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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宣读笔录:笔录二,时间:2010年6月1日
地点:中国铁路文工团
调查人:孙丹玲、王婷婷
被调查人:关某
问:我们是西城法院的工作人员,关于原告侯瓒、侯懿珊诉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今天向你了解相关情况,请配合。
答:好的。
问:您退休之前在铁路文工团的职务。
答:我退休前是说唱团的书记。
问:2008年8月郭晓小到侯耀文生前使用的临时办公室内取侯耀文生前存放在办公室的个人物品时,您是否在场。
答:郭晓小到办公室拿物品时我不在场,他来文工团时到过我的办公室,我把他引到总团党委办公室,由总团党委办公室的人接洽他。郭晓小从办公室取走什么物品我并不清楚。
宣读完毕。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对于这两份笔录相关被谈话人所谈的情况,我们认为是客观的,我们没有从侯耀文生前那过物品已经得到验证,我们领取的只是抚恤金。我方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郭晓小回答法庭提问,你领取过侯耀文先生的物品吗?领取的是什么?
被告郭晓小:我领走过我师父(侯耀文)先生的的物品,是53本签到簿。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对郭晓小拿走的53本签到簿没有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对郭晓小拿走的53本签到簿没有异议。
审判长:侯耀丧葬事宜谁负责?
侯瓒:比较大的决定性的工作应该是我父亲单位的领导和被告侯耀华在做,我在家的工作时候主要是接待一些来客。主要的费用不清楚是谁支付的。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不清楚费用由谁支付。
被告委托代理人:费用是文工团出了一部分。
审判长:办理丧葬过程中是否有礼金收取的情况,谁经手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但是不是我们经手的,具体数额不清楚。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一天份子钱收取是由郭晓小的妻子刘一收取的,因为当时刘一有身孕,侯耀华先生让她回去了,从25日开始,是郭晓小收取的。
审判长:收了多少钱?
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晓小和妻子经手的123400元(不包括郭德钢先生60000元,该笔钱是侯耀华经手的),34000元是郭晓小收取的。34000元不算份子钱。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同刚才的质证意见。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同刚才的质证意见。
审判长:34000元的去向?
被告郭晓小:用在了刚才律师提交的证据上。
108万墓地费 侯耀华出绝大部分
审判长:关于墓地,刚才从被告提供的现有的证据来看,有一笔最大的支出是40万元,这笔钱是谁出的以及款的来源?
被告委托代理人:侯耀华先生出的,墓地的钱是先交纳的。后徒弟门给师傅捐赠共计17万元修建墓地。在108万中,17万是徒弟门捐赠的,其他的是侯耀华先生的。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同质证意见。对徒弟门捐款17万不确认,但是我们也无法提供证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同意侯瓒代理人意见。
审判长:法庭举证质证结束。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当庭出示的由法院调取的证据均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将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院认可,本案举证期限截止至今天,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是否听清楚。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