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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相关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证据一、侯耀文先生的死亡证明。证据来源: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2007年6月23日发生了被继承人侯耀文因急性心肌梗塞的事实。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证据二、公证书一份,证据来源是长安公证处,证明的事项是原告侯瓒是被继承人侯耀文的女儿,是侯耀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
原告提供玫瑰园别墅搬空照片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侯耀文生前居住的玫瑰园别墅的照片及影象。照片我们已经提交法庭,影象的视频材料已经提交法庭,证明的事项是玫瑰园50号别墅内全部物品均被被告搬空,原有的整体厨房也被拆除,房屋本身受到损害,因为照片是静态的图片,还不能完全充分反映玫瑰园别墅内各种物品被搬空,房子被毁坏的客观情况,我们请求法庭能对我们作出的辅助证据的玫瑰园房屋内的视频材料能够在现场播放,以便法庭能够了解相关的事实。漏水应该是地下室,而不是地上,侯耀文的住所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屋子是满满当当的,现在在这个房间里空无一物,这些东西既有被全部搬走的事实,也有毁坏的事实,通过这个视频是可以体现的。
审判长:允许,可以播放视频。(播放视频)
被告委托代理人:东西搬走是事实,照片和视频资料反映的是目前现在的状况,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有否补充?
被告(郭晓小):房屋漏水是很多地方都漏水,一楼漏水,二楼也漏水。没有其他的。
审判长:原告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其他证据出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提请证人出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方申请证人陈晖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陈晖,请证人陈述其的基本情况?
证人陈晖:陈晖,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市都王烤鸭店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判长:今天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作证,不得做伪证,做伪证要承担法律后果,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陈晖: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陈述证明事项。
证人陈晖:宣读我于2010年5月30日书写的证人证言一份,内容为:我证明以下两件事实。第一,侯耀文去世三四天后,人员比较复杂,二楼除了特别信任的人以外,不人别人进。侯瓒曾到那里拿东西,她装好后要我把这些东西拿到车里,装的什么东西我不知道。第二,侯耀华主持相关事宜,没有听到任何人的反对意见,侯瓒表示一定听伯父的,当时常在玫瑰园的人都知道,没有人置疑,牛成志取钱的事情大家都知道。
证人陈晖:我另外有几张相片,侯耀文先生留在现在最值钱的,是所有财富中最宝贵的相片,这是侯耀文先生的指甲,我们为侯耀文先生穿的衣服,包括袜子都是由我们穿的,我们当时把侯耀文的指甲给夹下来了,转给侯瓒,今天是第一次展示。第二张相片,2007年7月4日照的,牛成志与他当时所谓最好的妹妹侯瓒照的,当时已经取钱了,侯瓒与父亲关系不好,我和牛成志一直拉着侯瓒,我认为作为一位艺术家,他也是人,我们经常在一起聊天,包括现在的我手里的相片。第三张相片,只有四个人,侯瓒、侯君、我和侯耀文,我不想伤害哪一方的朋友,我只想说实话,这张照片是侯瓒累的躺在床上的照片,这张是我们所有人把灵堂布置完毕的照片,等等。这些都是我照的照片,我和他们的关系非同一般,我可以说是侯耀文的干儿子,我给侯耀文跪下了,我说作为一个中国人,一定要为死亡的灵者负责任,在遗体出来的时候一定不要拍照,对死人不好,我认为作为一个中国人,一定要孝顺为先。我出具的照片实际上是想告诉大家,我与侯家的关系是很亲密的,证明我的证言的真实可信。陈述完毕。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可以提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证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本案原告侯瓒拿了什么东西走?
证人称侯瓒知晓牛成志取款一事 曾见过侯瓒搬侯耀文东西
证人陈某:是我帮侯瓒拿了两三个袋的行李,放在侯瓒男朋友的车里。袋子是什么东西不清楚。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牛成志取钱,大家没有异议,大家是谁?
证人陈某:在玫瑰园的人,包括侯瓒。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照片想证明什么?
证人陈某:想证明侯君与我请礼宾司的人剪下侯耀文先生的指甲,通过侯君给了侯瓒。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何时商量取钱。
证人陈某:取钱商量的事情我不知道,但让牛成志取钱的事情大家都知道。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决定这个事情的时候是什么时间?
证人陈某:取钱的银行和取钱的数额我不知道。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我想问侯懿珊的法定代理人知道吗?
证人陈某:我指的是在玫瑰园现场的人都知道。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发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问题。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证人陈某:知道了,谢谢。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没有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我刚才已经向被告要求出庭的证人所做的陈述确认,证人想证明两个问题。第一,证人看到或者用它的原话说是在侯瓒的授意之下,帮侯瓒拿过两三个袋子的东西,拿到侯瓒男朋友的车子里,但证人并没有说明他拿了什么东西向法庭作出说明,我们认为,证人就此事实作出的证言,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不能证明侯瓒从玫瑰园别墅当中拿走了什么,证据不认可。关于证人所述本案被告牛成志取钱的事情,为在场群众都知道了问题,恰恰可以证明,除了他们在场各位自以为是可以取钱的人之外,本案原告并不知道,就此证言内容,并不能证明被告牛成志擅自取走侯耀文先生的存款有合法依据,所以我们不认可证人就此向法庭所提出的证言。证人证言不能说明被告牛成志擅自取款的正当与合法性。这是我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完毕。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关于证人提供的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他意见同侯瓒代理人的意见。我的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授予任何人去到银行取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