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娱乐讯 知名演员伊能静[微博](原名吴静怡),与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间肖像权纠纷经上海一中院二审后,今天,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透露宣判结果,称维持一审判决,伊能静获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12年6月,伊能静发现万众医院在其下辖的两个网站擅自使用了自己多幅照片,用于万众医院吸脂减肥手术、改脸型手术以及隆胸、假体隆胸等女性私密整形手术的商业宣传。伊能静认为,万众医院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她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侵犯了肖像权,同时,根据万众医院擅自使用她肖像所处的位置、所涉内容,使她蒙受了很多误解,同时侵犯了她名誉权。
伊能静诉至法院,要求万众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元、公证费2900元、差旅费1407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万众医院在营利性的宣传活动中,未经同意使用其照片,侵犯了伊能静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万众医院就使用吴静怡肖像一事向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公证费2900元、差旅费1407元,驳回伊能静其他诉请。
万众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照片系其形象代言人饶冬冬的照片,而非伊能静本人照片,当下整容行业发达,照片中的人与伊能静相似并不能说明就是伊能静本人。即便照片是本人,但也是由饶冬冬提供,万众医院并不知情。即便伊能静肖像权受到侵害,原审认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过高,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伊能静原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虽然万众医院抗辩称网站使用的是与伊能静容貌近似的饶冬冬的肖像,且照片都来源于饶冬冬等,但是,万众医院却在庭审中怠于举证证明上述事实,证据不足,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万众医院未经许可,不正当地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会造成他人精神痛苦与损害,原审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额数,并无不妥,所以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做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新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