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绮解约案终审维持原判 自立门户经纪自主

2012年11月02日09:22  新浪娱乐 微博
律师声明 律师声明
张雨绮 资料图片 张雨绮 资料图片

  新浪娱乐讯 近日,张雨绮[微博]与星辉解约案业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星辉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同时,张雨绮宣布成立工作室全权打理自己的工作,并委托律师重申再有人以张雨绮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的名义干扰张雨绮演艺经纪事务的行为将保留对其诉讼的权利。(以下为律师声明内容)

律 师 声 明

    近日,张雨绮与星辉(华孚公司)解约案业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星辉(华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本律师现受张雨绮工作室的委托,就本案判决的结果以及目前仍有人以张雨绮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的名义干扰张雨绮演艺经纪事务的行为作出如下声明:

    1、 2012年6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张雨绮与星辉(华孚公司)的解约案作出一审判决:张雨绮与星辉(华孚公司)的《艺人经理人与代理人合约》于2011年2月9日解除;张雨绮支付星辉(华孚公司)300万港币赔偿款,驳回星辉(华孚公司)要求张雨绮赔偿14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2、 星辉(华孚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星辉(华孚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张雨绮在终审判决下达后,于2012年10月29日根据判决向星辉(华孚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3、今后张雨绮的一切演艺经纪事务将由张雨绮工作室全权负责,对于任何以张雨绮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的名义干扰张雨绮演艺经纪事务的行为,本律师将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张雨绮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卫臻浩 律师

  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

  张晓璐 律师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资料视频:张雨绮与星辉解约案败诉判赔300万港币 媒体来源:新浪娱乐   事件背景:

  2010年9月9日,张雨绮在电影《白鹿原》发布会上公开承认与星辉公司解约一事,其以原告身份向法庭提起诉讼,案件由上海的法院受理。有爆料称张雨绮接拍该片未通过星辉引发矛盾纠纷。而星辉公司艺人部的Wini谢在其博客上表示“从来没解约”,星辉批张雨绮私接《白鹿原》。港媒报道双方合约关系2016年到期

  2011年9月9日,该案在上海长宁法院如期开庭,张雨绮本人未到场,当庭并为做出最终判决。新浪娱乐独家求证星辉公司律师,对方称,张雨绮方面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诉请理由是涉及到隐私,这并不合理,而对于张雨绮方面在庭上诉称属于弱势群体,星辉方面也表示反对。

  2012年7月13日,新浪微博网友透露该案张雨绮败诉,须赔星辉公司百万罚金,但是星辉方面没有证实,也拒绝透露案件结果。

  2012年7月24日,新浪娱乐独家求证张雨绮律师,对方表示该案2012年6月21日做出一审判决,张雨绮与星辉公司居间合同解除成立,判由张雨绮赔付星辉公司300万元港币。张雨绮满意判决结果,懒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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