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泉遭索赔 律师:擅自改动词曲属侵权

2013年05月17日17:29  法制晚报
羽泉 羽泉

  事件回顾    

  在湖南卫视[微博]播出的《我是歌手》节目中,羽·泉以一首《烛光里的妈妈》获得当场冠军。然而,就因这首歌曲,羽·泉与湖南卫视却陷入涉嫌侵犯歌曲词曲作者著作权的纠纷。

  词作者李春利说,节目中歌曲歌词修改有8处,如“妈妈”被改为“妈”,“女儿”被改为“孩儿”。同时,在《我是歌手》节目的词作者署名中,“李春利”被错写成“李春莉”,并在前面加上了另一个名字。

  李春利的代理律师陆军杰说,律师事务所已向湖南卫视、羽·泉以及羽·泉的经纪公司发去律师函,要求其公开道歉,在媒体上更正错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0万元,如无回应,将诉诸法律。

  此外,这首歌的曲作者谷建芬也通过律师向湖南卫视发了律师函。该律师表示,“羽·泉演唱的《烛光里的妈妈》涉及改编,著作权法规定歌曲改编一定要原作者同意。”

  对此,羽·泉方面表示,参加节目前已签合约,“合约中规定版权和改编权都由湖南卫视协调。”

  湖南卫视常务副总监、新闻发言人李浩承认制作过程不够严谨,目前电视台已经委托法务部门在处理此事。羽·泉的宣传负责人表示对于此事不作回应。

  律师说法

  羽·泉和湖南卫视分别承担什么责任?翻唱歌曲是否应经词曲作者同意?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刘玥。

  焦点 擅自改动词曲  属侵权行为

  刘玥律师告诉记者,羽·泉和湖南卫视的行为均已侵犯了《烛光里的妈妈》词曲作者的著作权。

  其中,湖南卫视涉嫌侵犯了《烛光里的妈妈》词曲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羽·泉涉嫌侵犯了《烛光里的妈妈》词曲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刘玥律师表示,本案中,侵权行为的首要体现就是羽·泉和湖南卫视未经原作者的同意和授权,擅自改动原作者的歌词。

  此外,通过重新配器、编曲、混音等方式,改变原作品的表现方式或表现力等等,这些行为都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

  如果这些修改行为给作者的人格造成侮辱或者丑化、矮化时,则可被进一步认定为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焦点 虽与电视台签约  歌手仍需担责

  尽管羽·泉方面表示,参加节目前已签合约,合约中规定版权和改编权都由湖南卫视协调,羽·泉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刘玥律师解释说,羽·泉和湖南卫视所签的合同效力仅及于羽·泉和湖南卫视双方,因为这个合同仅是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不对《烛光里的妈妈》词曲作者产生效力。

  具体来说,如果最终羽·泉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可以依据其与湖南卫视之间所签署的合同,二者之间再进行二次责任划分。

  刘玥律师表示,如果最终双方矛盾不可调和,诉诸法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会判定羽·泉及湖南卫视侵权成立,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焦点

  保护力度较低  高索赔额不太现实

  李春利的代理律师表示,羽·泉和湖南卫视应做出更正、公开道歉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刘玥律师认为,作品被侵权要求得到赔偿,这个诉求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基于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李春利要求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0万元的权利主张不会得到充分的满足。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较为低下,侵权的赔偿额度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偏低的。一首歌一次翻唱希望获得如此高的赔偿,脱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充分支持。

  但是通过个案推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这个还是积极的、可取的,值得赞扬。

  文/记者 纪欣

(责编: 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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