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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胜诉律师对打扰逝去的"芬妮"感到不安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5:57 南方网

  南方网讯昨日(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芬妮的微笑》电影投资人辽宁金通公司诉演员王志文演出合同违约案开庭宣判。原告辽宁金通公司老总季福堂和代理律师张政秋共同出庭听判,而王志文方仍然是由王志文代理律师童明友出庭。

  宣判前双方均不知道判决结果,所以昨天的宣判是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众多媒体记者也参加了旁听,气氛稍有紧张。上午10点,法官宣读判决。法院认定,王志文已
经按照合同约定出演《芬妮的微笑》,即已完成合同义务。合同中对于王志文赔偿金通公司违约金所约定的两种情形均未发生,故金通公司起诉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没有依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听到王志文胜诉的消息,童明友律师并未喜形于色,他表示,判决是对于有关争议事实真相的法律认定。对于法院确定“媒体的报道不具有证据属性”,童律师认为这透出了法官的智慧,因为娱乐记者对同一事实的不同报道,其目的往往仅是为了娱乐,难以据此还原事实真相。

  童律师称,由于事件从始至终即指向王志文的职业道德,作为律师对能帮助王志文挣脱道德的绞索感到欣慰,但当想到诉讼的全部过程都要围绕和使用已经逝去的“芬妮”(瓦格纳夫人)名义,中间又爆出剧组税务丑闻,他觉得这个事件和诉讼一定打扰了“芬妮”,欣慰之余,也难以回避心中的愧疚和不安,虽然作为被告方,王志文是出于被动和迫不得已的防卫。

  原告方在判决后表示,将在研究判决后决定是否上诉。

  “芬妮”案背景

  案件的起因是2003年2月,在中国、奥地利合拍片《芬妮的微笑》一片中饰演男主角马云龙的著名演员王志文,在《芬妮》上海首映式上对这部影片和自己饰演的角色公开表示遗憾并缺席了该片的北京首映式,媒体报道《芬妮》编剧兼制片人王浙滨指王志文此举缺乏职业道德,影片投资方之一金通公司遂称王志文违反合同约定,诋毁影片。2003年4月,金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马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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