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过所谓被害人在本案所有的关键节点上,都需要张某某安排或表态,可证明他们之间是有隶属关系的,起码是合作伙伴。
在某酒吧内喝酒唱歌玩游戏时,张某某多次表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价格1000元,所谓被害人均予以同意,并表示“一切听张某的安排”。未成年等是首先离开酒吧的。而此时所谓被害人进入更衣室同张某某沟通商议后,按照张某某的安排追出酒吧外,在李某某未让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上车的情况下,二人厚着脸皮挤入魏某某(大)的Q7车。总算跟上了未成年等。
离开酒吧后,在魏某某(大)Q7车上,张某某也和所谓被害人某某某讲:“你今晚陪他们玩好,他们给你1000元,我明天再给你加1000元。”所谓被害人某某某当即表示听张某某的。该情节受到车内所有人的证实,并且在金鼎轩吃饭前,魏某某(大)还同李某某亲口讲了这事。
在金鼎轩也是在张某某的召呼带领下,所谓被害人最后一个跑出来,想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摇下车玻璃,不让其上车,说“你俩滚!”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骂走,此情节未成年等都当场听到了。又是在张某某的无耻乞求之下,带着所谓被害人又一次挤入魏某某(大)的Q7车。张某某承认是自己将所谓被害人喊上车。
在离开地下车库后,所谓被害人可能在车内有耍闹行为,但是经过李某某和张某某通过电话,李某某告知所谓被害人:张某某表示今晚你陪他们玩好,有什么事明天同我说,然后,所谓被害人立即表示同意,之后就再没明显耍闹过,而且一直坚持不离开未成年人的车。
全体未成年人证实,张某某离开人济山庄前,同所谓被害人就性交易的事情已经完全安排完毕,然后又同未成年等进行了落实。
全案可确认,所谓被害人不少于三次向未成年人等表示:张某让我干啥我干啥。
八、法律要求审判中要注意的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告诉我们什么
张某某编造出把所谓被害人一人留给未成年等的理由是:“让李某某等人送某某某回家”,此谎言未获任何人知悉,纯属编造。
就是一个普通人也感到费解:一个单身女孩子,半夜三更去酒吧这种场所干啥?面对一帮素不相识的男人,为啥还去陪酒、点酒、陪玩、陪唱歌?如果不是去卖淫图利,为啥对几个素味平生的陌生男子从11点多纠缠到天明不肯离开?如果确实是遭到暴力侵害,所谓被害人为啥还马上把对方的2000元装到自己包里?
简单分析一下,张某某与所谓被害人在地下车库分手也不符合经验法则。由于张某某将所谓被害人深更半夜带领外出,张某某在法律上已经对所谓被害人的安全产生了特定的义务或责任。那么张某某自己坐车回家为啥不带所谓被害人回去呢?而且张某某也明知所谓被害人和这些素不相识的男人都喝了不少酒,酒后容易乱性。所谓被害人对该地点又人生地不熟,不仅可能发生淫乱、强奸,还可能发生凶杀、绑架等严重犯罪。那为啥还把她交给这些陌生男人呢?张某某自己带所谓被害人回家不是更安全吗?反过来所谓被害人不选择同自己酒吧的经理或朋友一起回家,而留在这些陌生的酒后男士这里,意欲何为呢?
默写的谎言改变不了铁写的事实。反常的,违反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的行为,必有蹊跷和不可告人之处。打个比方就是“皮裤套棉裤,必然有缘故。”
九、关于所谓被害人的主体身份
我认为,所谓被害人就是酒吧的职业陪酒女。因为对方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其有任何其他的生活或经济来源。
1、所谓被害人所说的某某广告公司和她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就没有建立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有劳动关系,无故缺勤三天就可除名。而所谓被害人几个月不上班,用人单位却没有任何处理措施,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2、所谓被害人虽然拿到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交纳四险凭证,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社保交费的复杂性,在甲单位交纳四险但是在乙单位上班的情况很多。还有的仅仅是挂在某个单位交纳四险,实际上和这个单位并无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认定其是否为该单位在岗员工必须靠上岗考勤情况、支付劳动报酬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才能证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而所谓被害人没能提供她出勤哪怕是一天的广告公司考勤凭证。
4、所谓被害人没能提供哪怕是该公司给她开过一分钱工资的开资凭证。
没上岗,没开资算是单位的人吗?
5、所谓被害人夜间穿酒吧工作服工作,并且有存衣箱,证明她是酒吧员工。
6、她一口一个听张经理的,张经理要求怎么干她就怎么干,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也说明她是酒吧员工。
7、所谓被害人 2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伤检记录表》上填写的是“工作单位:无”,也可证明其未在某某广告公司上班。
8、员工有事,领导出面,为了所谓私了之事,酒吧主要领导都出面参与了。
所谓被害人的主体身份很重要,这虽然不影响她是否会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但可以判断这次出台是临时起意还是有准备有预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