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主辩律师回应深度疑问:当庭证言

2013年09月14日18:42  新浪娱乐 微博
李天一主辩律师陈枢 李天一主辩律师陈枢

  二十五、关于证人李某的当庭证言

  在李某某一案法庭审理中,对证人李某证言进行了质证,同时对证人李某向我和王冉律师出具的证言也进行了质证。

  李某是一个比较客观的证人,是全案大部分过程的目击者。他证实了全案很多情节。如张某某、所谓被害人诱惑未成年的情况,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洽谈嫖资的情况,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一直主动追逐未成年人等的情况,张某某组织所谓被害人进行卖淫的情况,他的证实对查清本案真相至关重要。

  李某当庭确认并没听到被告人李某某对他讲过殴打所谓被害人并实施轮奸。在李某结束质证之前,我最后一次询问他关于李某某是否亲口和他讲过打人和轮奸一事,他表示没有,我问他此说法是否以今天庭审为准,李某表示以今天庭审证实为准。他还表示以前证言所以有些不实,是因为抓他时遭到过殴打。显然由于产生了恐惧感,影响了证人部分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证人李某在庭上明确否认了被告人李某某事后口头和他讲过曾殴打所谓被害人并实施轮奸的说法。

  因为被告人李某某一直坚持双方活动性质是你情我愿的性交易,因此不可能自己又认为实施了暴力和轮奸,这不合乎逻辑。

  另外,证人李某对离开地库之前的活动有很高的证明力,但他从地库离开被告人后,再想证明被告人后来说了些什么,其证言性质则属于传来证据,只能靠其他证据来证明。如果他的证言再靠被告人李某某来证明,也就是证人证明的内容又需要证明对象即被告人来证明。这其实在法律逻辑上叫循环论证,也叫恶性循环,即使证人想证明也是证明不了的。

  对方故意歪曲庭审情况,说明客观的证人证言,具有令某些人恐惧的力量。

  二十六、强力抗辩,就应重判?

  在当前情况下司法腐败还是存在的,因此很多人一打官司,就暗箱操作,托人花钱、找关系走后门,而李某某监护人梦鸽从来没这样想,也没这样做,她选择直接面对司法机关和社会。敢于大声地用证据和理由坚持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考虑用金钱和关系去摆平案件,消灾去祸。并且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公开透明,毫不隐晦立场,毫不遮掩行为地进行合法抗辩。

  比较这两种对待诉讼的方法,我认为梦鸽是正确的。向政法机关坚持自己的意见,这是相信和尊重政法机关及司法体系的表现,向媒体和社会公开自己的一些重要看法和理由,是因为相信媒体和舆论最终会归于客观公正,这都没有错。按照传统做法,公开抗辩,这是离经叛道,态度不好。而按照民主发展、法制进步的要求,这不仅是完全正确的,而且是难能可贵的。

  梦鸽的坚持和李某某本人及我与王冉律师的无罪辩护,绝不应该成为司法机关加重被告人刑责的理由,而应该成为更谨慎更公正对待的依据。不仅不应受到歧视,而应该受到尊重和理解。

  但是,案件承办机关和承办人员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做法不会轻易改变,也不会快速与时俱进。果然庭上公诉人看到李某某不认罪,律师做无罪辩,当然顺理成章和毫无意外的提出,李某某既然不认罪,态度不老实,应该从重判处。

  我想问的是,这是新思维还是旧思维?这是新作法还是老作法?防止冤假错案,要从哪里开始,防止冤假错案有没有第一步?

  我认为有,第一步,就是允许嫌疑人大声伸冤,允许被告人强力抗辩。如果每个嫌疑人。每个被告人都是“愿杀愿关,悉听法院。对判错判,坚决服判。”那还有司法公平正义可言了吗?那还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呢?

  前段看到有多个冤案被告人,就是根本没杀人,可是被判死缓。如果坚决鸣冤不服判,按照司法机关既有的思维惯例就是不服改造,那么随后也有可能判死刑。一个死缓,一个死刑。两利相权从其重,两害相权从其轻吧,被告人只好低头服判,重大冤案就这样发生了。

  以往的观念还在占据着人们的头脑,不仅包括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还包括广泛的社会各界人员。一个人一旦被指控,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就是不老实,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要从重判处。我在庭上也讲了,为避免冤假错案,不仅不应歧视,还应该鼓励和尊重,随着社会的进步,无罪辩护或强力抗辩再不能成为从重判决的理由,而应该成为审判机关充分重视谨慎判决的动力和依据。

  我认为,为了真正落实中央政法委防止冤假错案会议精神,走上中国民主法制的新阶段,办案机关应该让“强力抗辩判决从重,放弃抗辩判决从轻”的执法与审判理念不仅不保持在现在,不仅不持续到将来,而且应该让其永远成为历史。

  真正要防止冤假错案,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司法改革,审判改革,任重道远。

  1、允许和理解被告人对办案机关翻供鸣冤,允许被告人庭上庭下公开抗辩,请从今日始,请从李某某案始。

  2、结束口供至上,回归物证本真,请从今日始,请从李某某案始。

  3、疑难复杂隐私案件,不采女方虚假男方变化之主观言词证据,而用客观物证客观证言下判,请从今日始,请从李某某案始。

  为此我一直强烈要求审判机关明镜高悬,尽快纠正此错案。

  李某某主辩律师:

  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 枢

  201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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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木子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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