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分酒吧高管参加敲诈勒索
所谓被害人性交易完成后,忽然翻脸声称未成年人等违背了自己的意志强行奸淫,宣称未成年等对自己使用了暴力胁迫。张某某与所谓被害人研究好以后,张某某从 13年2月17日14时58分开始给李某某打电话,共打到2月17日22时13分遭到李某某痛斥时为止,共打了5次电话,最长时间达9分多钟(有张某某电话通话记录为证),电话内容就是一个,本案私了,每家出十万,但是却让李家交50万。实际就是敲诈李家一家。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想寻找和敲诈其他家。
该情节李某某可资证实。张某某也承认为此遭到了李某某的痛斥,痛斥所谓被害人、张某某等酒吧人员设局敲诈勒索。后来张某某宣称不敢再给李某某打敲诈要钱电话了。(有张某某通话记录为凭)
证人李某13年4月22日证实:张某某反复给证人李某打电话,让证人李某督促李某某家交50万元钱,从2月17日14时44分到2月17日23时37分,张某某连续给证人李某打了七个电话,最长时间10多分钟,就是让证人李某督促李某某家尽快交钱。(有张某某通话记录为凭)
证人李某8月27日向律师证实:17号下午,“张某给我打电话,让李某某拿50万,我一听这是天价,我只好转告李某某,李某某没理他”。
张某某此举并非完全为了所谓被害人谋财,他自己明显也是要捞一把的。其酒吧老板某某于2003年3月29日向公安机关承认:“我印象在某某洗浴中心的时候,我们问某某某本人的具体私了意见,某某某好像说准备要20—30万解决这件事情。”
可见如果勒索到50万并不都是准备给所谓被害人的,其余20—30万显然是解决给张某某等其他人的。
勒索短信写到:“你是否李双江本人……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
经办案机关调查该短信是由所谓被害人手机发出。
(敲诈勒索电话均有公证书为证)。
酒吧高管辩解帮所谓被害人是因为看到消费者受到侵害,故而见义勇为,挺身而出。但是酒吧高管挺身而出的方式很不正常,不仅副总经理等高管与所谓被害人一起去医院看病,一起到洗浴中心研究对策,未成后一起到派出所报案,而且总经理也冒充女方男朋友亲自打电话向李双江家要钱私了。
案件已经进入侦查阶段后,未成年人等已被批捕,而所谓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还同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联系,表示未成年人家属这边有什么想法可以与他联系,(有公证书为证)意图明显还是索要钱财。
所谓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坚持要50万,看来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由于几乎没有任何有效治疗收费凭证来支持其索赔要求,加之该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近所谓被害方不得不仓皇撤诉。近日听说已有三家交了45万。
对方一直通过“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也就是通过法律、媒体和舆论等施加高压,以继续实施敲诈勒索。
我们认为,张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虽然属于未遂,但是由于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事先有预谋,事中有组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该予以立案追究。
十一、到底是想走还是想留?——所谓被害人奇怪的耍酒疯
首先可以确定,所谓被害人喝了不少酒,男女都一样,酒喝多了对身体的稳定性、协调性有一定影响,有时确实需要别人扶她或掺她一下,但是她没有醉,一直是自主行走,出金鼎轩为追未成年人等,心里一急她选择小跑,不仅根本没摔倒,而且也没打踉跄。
法医专家通过酒吧与金鼎轩两处监控录像两处步态分析,立即断定女方完全清醒,是装醉。
在酒吧内,本来男女双方喝酒唱歌玩游戏很融洽的,但是所谓被害人似乎突然耍过一次酒疯,不过当未成年等要走时,她的酒疯立刻没有了,马上主动追随出台了。可见所谓被害人耍酒疯和出台性交易没关系,耍酒疯不是为了不出台。
在地库内男女双方也谈得很好,但是车启动后,她似乎又耍过酒疯。据魏某某(大)讲:在车里时,她对未成年人给婷婷300元小费深感不满,曾经质问过张某某:“为什么给婷婷300元,而一点没给我?”所以她耍酒疯也有一定的经济原因。但是她的耍酒疯绝不是不进行性交易了。
虽然从人济山庄地库出来后根据个别口供,似乎她闹到同未成年被告人等动了手,但是当车停到了京国奥宾馆路边,此时已经是早晨5点多钟了,路边已经有了行人,小贩拉着车从Q7车旁走过。小早点店已经开门,而且该Q7车旁边也有行人三两走过。而几名未成年人两名去宾馆开房,其余三名都下车站在附近抽烟或聊天,这段时间很长,有几十分钟,车内只剩她一人。她还是不选择下车而选择等待开房。
因为此时所谓被害人已明知他们在找房间,但她选择待在陌生男人的车里等待开房,而不是下车回家或离开此车。,这个客观监控录像所证明的行为,最能说明她究竟是自愿还是不自愿。
庭审调查经我质证询问,已经确认,此时并无任何被告人有意看守她或威胁她不让她下车。
合理的解释就是她要坚决进行性交易而不是拒绝和反对进行性交易。耍酒疯不能否定她的继续进行违法性交易的目的。耍酒疯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嫖资。
最重要的是,通过对整个过程的分析,所谓被害人通过耍酒疯其实是要激化矛盾,挑起冲突,为对方违背意志强行奸淫妇女甚至伤害制造条件,以便下步进行巨额敲诈勒索。
所谓被害人、张某某的目标不是2000元而是50万。
因此,在七个多小时三陪时间内,用记忆模糊。说法各异的所谓个别时间内女方曾耍过酒疯或双方有过口角争执甚至动手来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暴力,强行发生关系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
十二、对某分局的侦查工作深表感谢——搜集调取的证据形成了无可辩驳的无罪的证据链
我认为某分局的侦查工作是比较认真、细致、负责任的,也不是完全按照既定的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主观倾向来开展工作的,因此通过侦查也搜集调取了众多的无罪证据,并形成了无可辩驳的无罪的证据链。
具体如下:
1、某酒吧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不全,张某某、所谓被害人和陪酒女婷婷等酒吧三人最后走出来的录像没有)
证明所谓被害人和酒吧经理张某某是最后离开酒吧并自己主动上车的,此点双方均无任何异议。
2、金鼎轩酒店监控录像:
证明所谓被害人思维清楚,目的明确,反映迅速,行动敏捷,完全否定了所谓醉酒的虚假说辞。
所谓被害人酒醉没酒醉,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没有影响,只看这一个监控录像就一目了然了。
发生性行为是违背所谓被害人意志还是其强烈要求,看完该录像就昭然若揭了。
3、 京国奥宾馆监控录像
可证实未成年在该处停车联系开房时,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因为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已经走过行人,路边小早点铺应该已经开门营业了。而李某某等一直在离Q7车挺远的地方聊天,此时五名被告人已全部离开了Q7车。
开始时所谓被害人一直与一个十五岁的小孩魏某某在车里聊天,后来所有被告人均下车。经律师法庭质证此时没有任何人对所谓被害人有威胁或暴力。而所谓被害人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坚决不下车,足以证明其前边即使与未成年人真的发生矛盾,甚至打斗,也与拒绝性交易无关,她坚持坐在车里等待开房,证明发生关系完全是自愿的和蓄意追求的。
该录像完全否认了所谓被害人在Q7车离开地下车库,在路上行驶时因所谓被害人拒绝开房,发生打斗的不实证实。尤其否认了停车后李某某拉开车门,殴打某某某的虚假指控。
4、湖北大厦宾馆监控录像
从监控录像看,所谓被害人进门时遇到保安员、收银员时,她是低头稳步走过。完全是自主行走,五米左右可以看到保安,而且大堂还有收银员在。所谓被害人的所谓被强行挟持,准备找机会逃脱的说法完全是一派谎言。
无论是进入湖北大厦大堂的监控录像,还是电梯内的监控录像,均可以让人感到是男女朋友进入房间。好像是酒后亲昵的依偎在一起,李某某微笑着向所谓被害人轻轻举手的动作明显是亲昵友爱的表示。所谓被害人在电梯里站着时,似乎要蹲下去吐,李某某可能担心她吐,而主动把她扶起来,这是很正常的。
仔细看电梯内录像:不是李某某的手抓着所谓被害人的手,因为李某某的手指是伸直的,可以做物理实验,伸直的手能抓东西吗?录像显示是所谓被害人的手抓着李某某的腹部。而且其后女方似乎用手摸着李某某的腹部。
所谓被害人进入湖北大厦时低头和散开头发,应该是一种隐蔽自己的方法,因为陪酒女是知道大厦有录像的,因此进入大厦时低头和散开头发以挡住面部是本能的掩盖身份的表示。完全不是违背意志不自愿甚至受人胁迫的表现。
最关键是最后通过走廊进入8915房间时,所谓被害人完全是自主行走,自愿进屋,没人威胁,没人恐吓,没人拖拽,没人推搡。最有力的证明了她完全是自愿进入房间进行性交易的。
5、金鼎轩证人张某3月13日证实
证实所谓被害人根本未醉,是她主动跑到未成年人那里,上了未成年人等的Q7车的。
6、金鼎轩证人宋某某3月13日证实
证实所谓被害人根本未醉,是她主动跑到未成年人那里,上了未成年人等的Q7车的。
7、人济山庄保安刘某某分别向办案机关和律师证实
所谓被害人并非蹲在地下车库一言没发,而是站着和张某某及未成年人等说话,没有醉酒失去意识等,并且她看到及明知酒吧经理张某某提前离开。
8、湖北大厦前台收银员谢某某2月23日证实
他们给未成年被告人办理入住和登记等,均没有发现任何反常现象。该证实不支持起诉书所认定的“强行带入”。
9、湖北大厦前台收银员夏某某2月23日证实
曾为未成年被告人办理退房手续、退押金等,对该批男、女客人进出没看到任何反常现象。该证实也不支持起诉书所认定的“强行带入”。
10、湖北大厦客房服务员郭某某2月23日证实
2月17日7.20几分时,证人郭某某进8915房间查房,当时还有一名被告人王某在房间内没走,与其进行了简短交谈。郭某某当场进入房间查房验看,证人翻看了被子和床单,没发现有任何污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没有任何擦碰的痕迹,厕所无杂物。证明所谓被害人陈述其处女膜破裂,床单上沾染了血迹完全是一派谎言,是在报假案,足以证明8915房间根本不是强奸案现场。
11、湖北大厦离房服务员赵某某2月23日证实
在房间内没发现有血迹,只是厕所里有一小块卫生纸。证实该房间内根本没发生强奸案。
12、湖北大厦保安员夏某某某3月14日证实
所谓被害人与被告人是正常进入宾馆,与证人距离仅五米左右,没有任何反常,证人还认为互相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呢。
13、证人北京京华XX医院医生李某某2月23日证言
证实所谓被害人2月17日上午去该医院就诊时:“带着一个大口罩,看不着脸”,并且名字换了两次。
证实案发当天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看到所谓被害人面部有伤。
14、证人李双江司机张某某2月21日证言
证实所谓被害人及有关酒吧高管对李某某家要钱进行敲诈勒索情况。
15、办案机关的勘验结论否定了8915
房间内发生了暴力强奸的结论
经办案机关以公(京)勘(2013)k1101080000002013020214号《现场勘验笔录》确认“对外围现场勘查后,无异常发现”。证明湖北大厦8915房间内,没有任何搏斗或痕迹等异常现象。并非强奸案现场。
16、最关键的,公安机关的DNA物证鉴定结论不支持李某某和所谓被害人发生了性交。
所谓被害人报案时和以后陈述时,都坚持李某某和她第一个未带避孕套与其发生了性交,不仅插入而且射精。说的千真万确。而李某某在预审时则表示对是否性交记忆不清。但是,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1058-WZ105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果为:除王某、魏某某以外,DNA检测精斑的结果:“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同时,另一个也很重要的DNA鉴定结果是:在所谓被害人的胸罩正面和背面,均未检测出被告人李某某身体的“脱落细胞”。鉴定结论实际上不仅排除了李某某与所谓被害人发生性交,而且还排除了李某某与所谓被害人的近身接触。
客观物证检测结果否定了所谓被害人关于李某某实施了性交插入并射精的指控,证明她在报假案,作假证实。
17、对所谓被害人全部衣裤的勘验检测排除了被告人对其使用暴力
对所谓被害人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证检测的结果,可见没有任何撕脱破损。而这些衣裤尤其是内衣内裤,都是紧贴在身上的,如果不是所谓被害人自己脱掉或主动配合他人脱掉,那不会没有任何破损。
对于衣裤的物证检测结果也充分证明,本案绝非强奸。
18、我与王冉律师调查的李某证言,并在庭上经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
证人李某坚持证实酒吧经理张某某主动向未成年介绍并落实卖淫,同时坚持证实所谓被害人某某某是受酒吧经理张某某指使,不断追撵未成年人等,主动出台卖淫的。
经我庭上质证,确认证人李某的证言以当庭确认的为准,因此网络上所传证人李某此前所说的李某某在给其打电话时,承认自己打人的证言,已经失去了证明效力。
19、我在庭上提交的我与王冉律师调查的人济山庄保安刘某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实女方并非一直蹲在那里,而是站在那里同张某某及未成年等正常交谈,完全否定了女方醉酒、男方强行、张某某走女方不知情等虚假证实。
20、我在庭上提交的经公证处公证的九份书证证实酒吧经理张某某从去年12月开始,连续给李某某发手机短信22封,称兄道弟,嘘寒问暖,不断邀请李某某来酒吧娱乐。对李某某家庭背景和本人行动情况完全掌握和知情,早有精心算计和准备。
同时多次电话邀请李某某,声称酒吧又来了新美女,进行诱惑。有一次还给未成年人安排了两名三陪出台女,由于李某某的抵制而没有上当受骗。
该批证据同时还证实,事后酒吧经理张某某及其他酒吧高管对李双江家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
综上所述,可见无罪的客观证据的证据链是很严密的,
法院应该依照该大量客观证据按无罪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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