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同案犯律师:打受害者不为强奸

2013年07月26日02:05  华商网-华商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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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与儿子李天一(资料图片) 李双江与儿子李天一(资料图片)

  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在7月22日举行完庭前会议后,案件审理没有进展。不过涉及此案的多位律师轮番发言,各种“事实”层出不穷。

  7月25日,媒体联系到了“李某某轮奸案”同案犯代理律师李在珂,他首次对外公布了此案件两个重要细节:1.有视频证据显示:受害人在醉酒情况下,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李某某等涉案人员车辆,对此事实酒吧经理与五名犯罪嫌疑人无异议。而在此前,李某某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2.在“轮流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殴打被害者杨女士的行为。但据李某某等人供述,他们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了性侵害,而是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的某些行为惹怒了李某某等人,脾气暴躁的李某某秉性难改,动手打人。

  对于案情,李律师分析认为,酒吧经理在明知受害人杨女士醉酒情况下,依旧把她搀扶进“寻欢者”的车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强迫卖淫罪”,酒吧经理为犯罪主体。李在珂介绍说,李某某因练过几天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已有先例)。所以在“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因某种行为惹怒了李某某,导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并不是为了强奸受害人,可是警察在问询时,他们承认动手打人,所以这个案子就按照强奸罪定性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听闻李在珂言论后,随即提出三点声明:首先,作为李家法律顾问,此案有关李家的信息只有一个发布渠道;第二,李在珂作为同案犯的代理律师,不可能会见到李某某,他公布的所谓案件详细信息真实性存疑;最后,所谓李某某在酒店打人的情节,目前法院并没有做出司法判定,是否存在打人事实尚存疑问,在这种情况下,李在珂擅自发布所谓细节,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综合

(责编: c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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