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一直是中国电影的敏感关键词。最近,无论是《无人区》的推迟两年后上映,或是《天注定》引起的舆论,甚至《私人定制》制作方暗示的喜剧内容和尺度受到的限制,都引起了人们对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再次关注。
从世界范围来说,电影审查反映了社会发展程度和法制水平。实际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过不同形式的电影审查。欧美各国,以及韩国、日本还有香港地区大都是在1960、1970年代之后才陆续用“分级制度”取代了电影审查制度。可以说,电影制度的建立,是以对电影是什么的判断为基础的。中国电影制度,包括电影行业(制作、发行、放映以及相关服务)准入制度、电影产品(摄制、公映)准入制度的形成、改变,都是源自于对电影是什么的认知。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教育背景、不同的年龄群、不同的社会角色,都会对电影有不同认识,从而影响甚至决定着电影制度。中国电影制度的复杂性恰恰在于人们对电影性质认知的复杂性。在1949年以后,中国电影管理者曾经长期将电影视为“教育人民、打击敌人”的“有力武器”,而2002年开始的中国电影的全方位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在全球化背景下,将电影看着是满足大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产品”。电影不是或者不仅仅是一种“宣传机器”而是一种文化产业,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电影审查带来了观念上的解放。
目前,在中国,电影必须经过审片室才能合法进入放映室。中国政府明确规定中国实行电影许可证制度以及相应的电影审查制度。这一制度主要体现为电影“双许可证”的审查核发。这种制度规定,任何合法的电影在拍摄以前,必须通过立项审查获得“拍摄许可证”。影片拍摄完成以后,必须通过公映审查获得“公映许可证”。电影的立项和公映许可证由政府电影行政管理机构颁发。而所谓的电影审查,就是核定一部电影是否能够拿到这“双证”的必须环节。
国家电影管理部门1997年1月16日颁布过《电影审查规定》,2001年5月9日颁布《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而目前最基本的电影管理和审查依据则是2002年2月1日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此后,2004年8月10日颁布《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8月10日颁布《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颁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对电影管理条例中电影审查的过程、标准、方式等等做出了规定。
在审查内容方面,《电影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技术质量标准外的禁止内容共10条,包括: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在审查程序上,《电影管理条例》要求,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标准,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条例禁止内容的,必须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
电影制片单位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审查机构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则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审查由电影审查委员会、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实施。目前,在国家广电总局官方网站上保留了2006年5月16日《广电总局关于调整电影审查委员会、电影复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通知》说,根据电影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广电总局党组研究并报请中央宣传部同意,决定调整电影审查委员会、电影复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布的审查委员会成员24人,特约委员13人,共37人;复审委员会14人。组成人员包括中央宣传部文艺局、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以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电影届艺术家、学者以及工青妇教育公安军队等等各方的分管宣传工作的负责人。这个名单,实际上一直处在动态调整过程中,而每部电影的审查,也往往并非全体审查委员都在场。
目前,中国电影的拍摄许可证发放,已经相对简单。除非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重大政治社会事件题材,民族、宗教、外交、国家安全、军队等敏感题材以及中外合作拍摄影片之外,均可采用剧本梗慨备案,而且像北京这样具有属地审查权利的地区,可以属地备案。而电影审查则完片后进行。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会对影片是否允许公映、是否需要修改、具体修改意见以及影片艺术品质提出自己的意见,由电影局汇总之后决定是否发放公映许可证。如果需要修改,则向制片方反馈修改要求。制片方修改之后再次进行审查,通过者发放许可证,需要修改则再次修改,直到审查通过或者放弃公映申请。
近年来已很少像当年的《活着》(张艺谋导演)、《蓝风筝》(田壮壮导演)等影片那样在审查时被告知不予通过。现在审查中遇到问题的影片,大多被要求进行修改。修改有大有小、有多有少,有容易改有不容易改。修改对于制片方来说,会加大制作成本;而对于创作者来说,有时会影响到他们对艺术作品完整性的理解。所以,一般来说,制片方和创作方对电影审查往往容易产生“不满”情绪,有时这种情绪也导致电影的修改过程拖长。有的电影后来干脆放弃修改,另寻生路,如当年姜文的《鬼子来了》;有的电影则修改周期很长,如宁浩的《无人区》。当然,也有影片借审查暂未通过之机走国际参赛参展的曲线,在海外得到一定名利,但触犯了未经审查通过的影片不得出境参赛参展的红线,往往难以在大陆发行。
电影审查条款大都是原则性定性条款,基本没有具体细节规定。在操作方面,一方面具有灵活性一方面也容易出现不确定性。随着舆论环境的变化,电影审查的尺度有可能时紧时松。某一年度,《色戒》这样的影片可以通过;但换一年度,《无人区》则可能遇到障碍。特别是在政治环境比较严峻的时期,往往会导致审查的宁紧勿松。此外,一些有影响的大导演的作品往往面临的审查也会相对细致,这更多的是考虑到其作品影响更为广泛。
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的文化政策都越来越宽松,电影中的暴力、色情和不健康因素也有所增加,为了保护社会各个不同阶层成员的利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电影分级制度,这一制度一方面为电影提供了更大的题材自由,另一方面也为观众提供了一种保护措施。不仅象美国、香港这样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实行了电影分级。如秘鲁电影就分为了A级(适合所有人观看)、B级(14岁以下少儿不宜)和C级(18岁以下少儿不宜)3个级别。世界上许多主要的电影生产国——如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目前基本采用电影分级制度替代电影审查制度,分级大多由行业协会执行。
在中国,一方面电影与国家政治之间的直接联系已经成为传统,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使电影产品的消费市场管理具有相当难度,所以,尽管行业内一直呼吁中国电影实现电影分级,但是分级管理仍然难产。难产的原因,首先,中国管理部门目前还不可能用分级制替代审查制,中国的文化宣传管理实行的是前期监管而不是国外影视业的后期惩罚制度,这种“防患于未然”的策略是整个政治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次,分级意味着电影产品对某些消费者(如青少年)会有害。这种“有害”假设,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中,很难被所有人认可。第三,标准操作的难度。如何确定分级标准?谁来确定标准?如何使用标准?如何在市场上保证这些标准被实行?更重要的是,中国由于社会进程变化巨大,不同的人对文化商品的接受能力、有害无害的承受能力差距巨大,标准难以统一。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中国电影审查制度必然会长期存在,也决定了未来可能出现的电影分级充其量是对现有审查制度的补充,不可能超越目前中国电影的内容许可范围。
应该说,电影审查对中国电影的题材空间、类型选择、思想表达、艺术创新会带来一些束缚,但是,在目前中国复杂的政治文化语境下,取消电影审查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可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带来一些我们始料不及的负面影响。所以,现在即便一些通过审查的影片,仍然会因为部分人“看不惯”而形成政治舆论,对电影上纲上线的批评,甚至有对自己不认同的电影“一棍子打死”的气势,如对审查通过的电影《让子弹飞》、《小时代》、《色戒》、《苹果》等的批判,有时都超出了文化批评的范畴而变得高度政治化。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审查实际上比电影审查更加苛刻、更加缺乏包容性。所以,一方面,我们期待电影审查的标准、程序更加科学化、透明化、具体化,另一方面,也期望电影创作者学会在审查制度下,扩展艺术想象力,提高电影的制作和创作水平。即便在当前中国电影体制下,类似《功夫熊猫》、《冰河时代》、《当幸福来敲门》、《地心引力》以及《艺术家》、《入殓师》、《一次别离》这样的影片,应该也不会遇到实质性的审查障碍。中国电影的进步,一方面是电影制度必须随着社会发展而更加完善,一方面电影人也需要学会在规定舞台上跳好自己的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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